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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栏目:宜昌市民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7-03 加入收藏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民政局、财政局: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要求,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实施,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民政局、财政局: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要求,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实施,较好地化解了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区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救助对象不精准、救助程序不规范、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工作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作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发生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下列人群: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人员;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4.低收入家庭;

  5.支出型贫困家庭。对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可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依据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每学年缴纳的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含)的按照10000元扣减教育支出;医疗支出费用依据正式票据据实扣减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同一救助对象符合多种扣减条件的只扣减一项支出,扣减数额就高不就低。

  (二)简化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简化、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待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

  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支出型临时救助可实行集中审批。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通过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

  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示上季度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等信息,并建立台账。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制度安排,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和政策标准相衔接,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可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具体分类分档的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定。临时救助人数按实际遭遇困难人数确定。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对象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应通过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提供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其中,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条件的,及时协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对符合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及时转介相关部门予以救助;对给予政府救助后仍有基本生活困难的,及时转介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照料护理、心理抚慰、精神慰藉等救助服务。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五)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各地要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积极引导困难群众通过慈善医疗众筹、慈善超市获得慈善救助。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探索公益慈善组织等通过向有条件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方式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集中托养照料服务。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要积极争取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要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因主观故意造成工作错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有限等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或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造成救助不精准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救助时效性。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3万元。

  (四)深化“救急难”综合试点。各地要准确分析和把握社会救助形势,不断深化对“救急难”工作的认识,强化“救急难”意识,认真谋划推进“救急难”工作。要以加强部门协同、推进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要认真评估、总结“救急难”综合试点经验,有序扩大试点范围,不断提升工作成效,适时全面推开“救急难”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具体认定办法,进一步细化本地临时救助标准、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办法。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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