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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7-07-25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构建和谐宜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07〕41号,以下称《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构建和谐宜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07〕41号,以下称《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紧迫感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给予适当社会救助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加快建立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在全市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对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惠及农村困难群众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全市在今年6月底前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救助对象全面过渡实行农村低保。争取用2至3年的时间,在全市普遍建立政策完善、标准合理、规模适度、资金稳定、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
  
  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和对象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本着既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帮助他们开展劳动自救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和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要按照当地维持农村群众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居住和就医费用,适当考虑用水、用电、燃料等费用,并参照当地农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农村低保标准随着当地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城区(不含夷陵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市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各县市及夷陵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城区保障标准暂定为年人均纯收入1200元,国家级贫困县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标准(2006年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为693元),其他县市(含夷陵区)原则上不低于800元。
  
  凡持有本地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但具有《通知》所列不能享受农村低保的情形的,不得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三、完善申报程序,加强农村低保规范化管理
  
  农村低保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两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坚持分类施保,重点保障。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对象按全额给予重点保障;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按月人均不低于40元的标准给予有效救助;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在原有基础上按不低于25元的标准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全市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0元。
  
  加强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对象每年至少集中审核一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按规定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中止其低保待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保障对象公开,资金直接发放到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逐步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规范档案管理。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三级建立完整准确的低保档案和台帐,做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同时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录入低保信息系统,逐级上报省民政部门备案,建立统一的农村低保对象数据库。
  
  四、合理核定家庭收入,保障农村低保公平公正公开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口径、基数和范围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同时,要加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两级民主评议和公示工作,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两级成立农村低保评议小组,采取民主评议与收入核算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民主评议意见,把群众公认符合条件的困难户纳入低保范围,合理确定家庭救助水平,确保低保对象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各县市区应统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设置固定公示栏,对保障对象进行常年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保障金额等,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
  
  五、落实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农村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农村低保所需资金按照《通知》确定的省与地方(县、市、区)5∶1的比例,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筹措落实地方负担部分的资金。要确保农村低保资金以货币化、社会化形式每季度发放一次。农村低保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所需工作经费按不低于农村低保资金年度支出总额的3%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聘用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及调查核实、制证建档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费用支出。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农村低保障制度的实施,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确保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审批保障对象和动态管理,低保资金的管理和发放,以及政策研究和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要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工作力量,县级低保工作机构要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要通过调剂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落实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 宜昌军分区, 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08月0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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