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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7-06-18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全市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全市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认真搞好全市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全市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全市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搞好全市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环保专项治理是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是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全面提升环境质量,构建和谐宜昌的需要。近几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虽然取得了较大成就,但小造纸、小水泥等高污染的企业资源利用效率低、经济运行质量差,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严重不足。部分环保设施运行经费难以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新机制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一些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全市各地、各部门都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下决心关停小造纸、小水泥生产能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认真解决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摸清情况,核实名单,制定年度关停计划,确定具体关停期限,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通过环保专项治理,淘汰规模不经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生产能力。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促使我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明显改善。
  
  二、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各地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根据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或无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对已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但产品质量连续两次在省以上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合法登记、许可但在环保方面未达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到期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或者关闭。对地方政府确定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工商执照。对合法经营但由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应当关停的企业,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企业的补偿。
  
  (二)严格依法执法。以2006年12月31日企业状况为准,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为属于关停对象的小水泥、水造纸、小火电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对生产许可证或工商执照到期的,不再办理换证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无证查处力度;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新建立窑的企业,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到期应予关闭的企业,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水泥利废税收政策的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到要求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严禁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电力部门对属于取缔、关闭范围的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供电。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对属于淘汰、限制范围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差别电价。金融机构对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不再发放贷款。环保部门要把小水泥企业粉尘和生产线烟气排放作为各地环境整治的重点,根据国家制定的环保排放标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督,对环保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
  
  (三)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2007年内,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宜昌城区收费标准应达到0.80元/吨,县城所在地要在2008年底前达到0.80元/吨。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以保证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市物价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建委、环保局等部门抓紧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探索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积极争取我市列入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鼓励企业将其持有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必须全部安装在线污染监控系统。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全额征收企业排污费,对未按规定足额征收排污费的地方,由市环保、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对地方有关部门不作为行为予以纠正,应收未收的排污费全额上交市财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妥善安置关停企业职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切实做好关停企业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分类安置职工;要切实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做好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招用本地区、本系统关停企业人员。
  
  (六)鼓励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集中销毁。为防止关停企业转移设备、异地再建,避免污染企业死灰复燃,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要予以销毁。鼓励各地采取集中销毁的方式处置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特别是具有放射源的设备。
  
  (七)有效利用关停企业的土地资源。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收购关停企业的土地,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因地制宜地利用关停企业土地资源。关停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关停企业土地增值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八)实行环保专项治理奖惩政策。对达到治理进度的地方,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支持地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压小、上大”。市发展改革委在相关项目审批时优先安排,市经委在安排技改项目时优先支持,市国土资源局优先申请用地指标。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地方,市政府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停止申请新的工业用地。
  
  三、明确职责,切实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
  
  做好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造纸、小水泥的清理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营运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专项治理目标,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于7月底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相关牵头单位,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建委、环保局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关专项治理工程的牵头责任,成立工作专班,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加强督办检查,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跟踪报道。环保专项治理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并积极争取省财政对关停企业的补偿政策,对关停企业集中销毁关键设备和职工安置的补助,以及有关奖励政策。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政策办法,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治理相关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市政府每年将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检查,推动工作开展。
  
  附件:1.《全市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2.《全市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3.《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方案》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全市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切实解决我市小造纸行业污染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制定以下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专项治理的主要目标: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限期取缔、全面达标”的总体要求,实施关停和并转相结合,限期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设施,依法关闭环境污染严重的造纸生产企业,实现造纸生产企业全面达标排放,进一步推进我市造纸行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查造纸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造纸生产企业现状进行全面摸底,逐个排查,查清造纸生产企业性质、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生产装备、主要产品、近年产值、上缴利税、职工人数等,并重点从产业准入、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造纸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
  
  1、产业准入方面:重点查清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等。
  
  2、环境保护方面:重点查清是否通过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环保设施是否配套,是否正常运行;排污是否能够稳定达标,是否对饮用水源安全造成威胁;单位产品排水量是否符合限额规定;排污费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等。
  
  3、项目审核程序方面:重点查清新、扩、改建项目是否经过审批、核准或备案;审批或核准是否存在越权行为等。
  
  4、质量监督方面:重点清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5、工商登记方面:重点清查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依法限期关停违法违规造纸生产设施或生产企业
  
  1、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造纸生产企业和规模在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2、2007年6月底前关闭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排放污水的造纸厂。
  
  3、2007年底前淘汰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
  
  4、2008年底前关停规模在2万吨/年规模以下、环保未达标的废纸造纸企业。
  
  5、对已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但产品质量连续两次在省以上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6、属于关停取缔范围的小造纸生产企业(或生产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或关闭,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销毁关键生产设备,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社会公布。
  
  7、淘汰拆除的制浆和造纸生产线一律不得整机出售、转让、转移重建或低水平改造扩能。凡是违反规定,擅自转移淘汰生产设备或低水平改造扩能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追缴销毁有关设备。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严格加强对造纸生产企业的监管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建设项目,禁止投资建设。没有环境容量或主要污染物总量余量的地区,一律不得新建、扩建造纸项目。严格项目审核程序,以2006年12月31日为限,对属于关停对象的企业,一律不得补办环境保护、工商登记等手续,严禁违规审批、核准或备案。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造纸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已备案的项目,必须通过环评、土地等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2、严格实施限期治理制度。环保部门应对超标排污的造纸生产企业一律下达限期治理决定,指导督促企业制定治污方案,开展污染治理。
  
  3、严格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污染物总量分配办法,对辖区内包括造纸企业在内的排污单位科学合理地分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定期对造纸企业吨产品排水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考核。
  
  4、积极推行污染源在线监控。环保部门要督促造纸生产企业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连接。环保部门要将企业在线监控数据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5、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造纸生产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整治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对辖区内所有造纸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初步确定关停制浆生产线和废纸造纸企业名单。7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造纸、污染治理等方面的专家,对辖区内调查确定拟关停的企业,逐一进行复核、确认,形成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环保局。
  
  (二)监督组织实施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已制定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小造纸专项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对造纸企业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开展现场监督,以点带面,促进全市造纸专项治理工程的顺利实施。7月底前,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对所有超标排污的造纸生产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监督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造纸废水污染治理技术政策,开展污染治理。2008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组织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排污的2万吨/年规模以下的废纸造纸企业实施关闭。2009年底前,对仍未实现达标排污的造纸生产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治理。
  
  (三)总结验收阶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不同实施阶段,分别组织监督检查,并按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市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程工作专班将组织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成立专班,加强组织领导。市环保局成立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小造纸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逐级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关停工作方案,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严格督查。市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程工作专班将加强对小造纸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地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确保完成各阶段目标。对未按时完成关停任务的地方,市发改、环保、国土等部门将暂停受理该县市区新、扩、改建工业项目的核准、审批,直至完成关停任务。
  
  (三)加强宣传,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市小造纸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程工作专班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本辖区关停取缔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定期公布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附件2:
  
  全市小水泥生产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加快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提高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2010年底以前依法关停20万吨/年规模以下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鼓励以等量淘汰立窑生产能力的方式建设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比照国家西部开发政策的县市按国家产业政策执行,力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比重由2005年69.4%提高到2010年80%以上;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能力利用率达到80%左右;采用余热发电技术的生产线达到40%以上,5年内水泥产品单位综合能耗下降20%;石灰石资源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
  
  分年度关停安排为:立即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淘汰土(蛋)窑、普通立窑、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直径1.8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007年底前关闭生产工艺、条件、环保整治不达标的生产企业以及2003年12月23日后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2008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2010年底前关停20万吨/年规模以下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严格依法行政。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土地、信贷、环保和产业政策等,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和谐发展,在有序竞争中做大做强。
  
  2、坚持科技进步,促进调整发展。按照高标准、专业化、高效益的方针,以关停落后机立窑、窑型改造、工艺转换为重点,支持水泥企业积极引进、开发和利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装备,提高全行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
  
  3、坚持扶优汰劣,强化资源节约。要根据实际情况,扶优与汰劣相结合,兼并重组与关停相结合,现有企业的改造与搬迁相结合。努力提高资源总体利用水平,控制石灰石资源过度消耗,加大废弃灰渣利用力度,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4、坚持区别对待,防止大起大落。正确处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与关停落后生产企业的关系,把工作重点放在落后工艺装备淘汰更新上,既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又合理把握力度和节奏,力争以最小的代价取得较好的效果,避免水泥工业出现大的波动和引起社会不稳定。
  
  二、治理实施步骤
  
  小水泥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6月底前,由各地完成对全市小水泥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初步确定关停取缔生产线和小水泥企业名单。
  
  (二)下达任务阶段。根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要求。7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制定分阶段整治计划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6月~2010年12月,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按本方案确定的整治范围分类分批实施关闭和取缔。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底,进行一次阶段性检查,对前段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以后每年进行一次阶段性的检查验收和总结;2010年底,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三、主要措施
  
  (一)属于关闭范围的小水泥生产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必须按期关闭和淘汰,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设备一律拆除就地销毁,依法清理债权债务;逾期不关闭的,市环保、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督促
  
  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
  
  (二)属于淘汰范围的窑磨等生产设备,不准出售、租赁、转让、转移重建或扩建(扩径)改造再生产,也不得再作为资产参与企业改制,更不能转卖给企业和个人,否则,将本着“谁违反、谁负责”的原则,给予严肃处理。
  
  (三)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禁立窑等落后生产工艺新建、扩建和单纯以扩大产能为目的进行技术改造。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的项目需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四)各县市区应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完成各阶段目标。
  
  附件3:
  
  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方案
  
  (市建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加快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全市城镇污水治理水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所辖县以上城市(含县城)和纳入国家规划的三峡库区沿江集镇,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到2010年,全市设市城市(宜昌市城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根据这一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分年度目标为:2007年宜昌城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6%,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52%,2008年宜昌城区不低于70%,设市城市不低于60%,2009年宜昌城区不低于80%,设市城市不低于65%,2010年宜昌城区不低于90%,设市城市不低于70%。三峡库区及影响区内县城(兴山、秭归、夷陵区、远安)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其他县城(长阳、五峰)要确保在2010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三峡库区纳入国家规划的沿江集镇(秭归沙镇溪镇、归州镇、郭家坝镇、水田坝镇、屈原镇,兴山高阳镇、水月寺镇、黄粮镇、榛子乡、高桥乡、南阳镇,夷陵区丁家坝、太平溪等)要按国家和省批复的时间要求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二、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制定政策,加强指导。由市物价局牵头,发改、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配合,研究出台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二)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鄂政发〔2006〕54号)提出的“污水处理原则上达到每吨
  
  污水收费0.8元”、“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贴”要求,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2007年内所有城镇全部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宜昌城区收费标准应达到0.80元/吨,县城所在地要在2008年底前达到0.80元/吨。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办和跟踪检查。同时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
  
  (三)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1、加快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已列入国家和省规划,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各地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尽快开展前期工作,设市城市2007年必须全部开工建设。在建项目要倒排工期,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三峡库区已纳入国家规划还未开工的污水处理项目要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积极争取国债资金,确保规划项目尽早实施。
  
  2、加快已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大对城镇污水管网的配套建设力度,大力提高污水管网的覆盖率,扩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坚持配套管网与主体工艺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要紧密结合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步建设雨污分流的管网系统,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凡收集管网不配套的,2007年底前必须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达到65%以上的运行负荷率。
  
  3、强化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理顺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加大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管力度,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制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污水处理厂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75%,此指标要作为项目验收和审计的刚性指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定期督促检查。
  
  (五)健全和完善城镇排水许可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监督检测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水质和水量,保障各类城镇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六)积极探索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新机制。在积极争取国家国债资金、鼓励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使用国内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同时,拓宽筹资渠道,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城市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转制改企,实现政企、政事分开,企业化管理。新建污水处理项目要推行特许经营或托管经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企业,不得设立新的事业单位。
  
  (七)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要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置,明确污水处理单位的责任,把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鼓励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进
  
  行综合利用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八)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建立全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报表和通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按季度对规划、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已建厂的运行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等实施跟踪通报。各县市也要建立对所辖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按照省政府“四个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市政府成立“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专班”,设在市建委,负责全市污水治理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要把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城镇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之一,按照目标要求逐级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和责任,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完成指标落实到每个年度,限期完成。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资金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于7月底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建委。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水资源忧患意识,向群众解释和宣传水污染治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使排污单位和个人充分认识到“污染者付费”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使付费成为自觉行为。
  
  (三)加强部门协作,搞好督促检查。市发改、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也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污水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市污水处理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污水处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及时了解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定期印发《污水处理工作动态快报》,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建设厅。
  
  主题词: 环保 方案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省建设厅, 省环保局, 市委各部门, 宜昌军分区, 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 市检察院, 部省属在宜各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0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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