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
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市经过四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别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以来,清理取消了大量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保留事项的审批流程进行了规范,大大提高了行政审批效能。但审批项目多、环节多、自由裁量权大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精神,以及全省实施“三个三工程”工作会议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包括市直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负责实施的全部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一)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项目是指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登记、备案、年审检、各类事业单位执法和收费事项,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有关税费减免、享受政府资金扶持或享受政府其他优惠政策待遇的审批;
3、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事项的审批;
4、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管理的审批事项;
5、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事项;
6、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7、有关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项;
8、各类年检、备案事项;
9、其他需要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发批准文件或有关证件证书(含行政机关在申请文书上加盖公章确认)的审批。
二、项目清理依据
(一)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中公布的项目进行清理。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号)中公布的项目清理;以上文件中未涉及的,但有国务院及其部委、省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可先行清理报送,待市政府审查后确定。市政府各部门文件不得作为设立依据。
三、清理报送要求
(一)认真清理,准确填报项目。各单位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做好项目清理报送工作,全面真实地填报本单位、本系统目前正在执行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漏报、瞒报。清理报送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具体人员负直接责任。请各有关单位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项目清理相关表格及其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见附表)。
(二)减少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各单位要按照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对许可审批事项重新确定办理流程,并按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对程序简单、条件要求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和不需要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听证、招拍挂、现场检验和检测、检疫、集体研究、上报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许可审批项目,原则上实行即时办理,当场或当天办结;对承诺办理的项目要实行限时办结制,办理时限要大大短于法定时限,一般的许可审批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听证、招拍挂、现场检验和检测、检疫、集体研究、上报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需延长时限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办结。
(三)加强领导,确保工作效果。市监察局、财政局、法制办、编办、物价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要抽调专人,成立专班(名单附后),联合对各部门清理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在与各部门沟通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议,最终确定各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项目的审批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市监察局要建立健全跟踪督查机制,确保项目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对漏报、瞒报、逾期不报和审批环节多、时间长及随意设定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单位,市政府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附件:1.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专班成员名单
2.行政许可项目登记表(略)
3.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登记表(略)
4.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流程表(略)
5.《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审批流程表》填写说明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清理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刘 灿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宋发洪 市监察局副局长
程国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江 心 市法制办副主任
喻长炳 市编办副主任
袁 清 市物价局副局长
李兆华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副主任
工作专班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专班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选
派。
附件5: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审批流程表》填写说明
一、项目名称:许可项目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号)公布的名称为准;非许可审批项目以部门规章规定的名称为准。
二、项目类别:分为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两类。
三、承诺时限:项目从受理到发送许可、审批结果共需的时间,原则上不能多于现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的时限。
四、受理:是部门或者部门派驻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以后,认为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资料齐全、有效,而受理该申请,并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的行为。这里的责任人指受理该事项的人员,时限指按照该项目办理的承诺时限分解到该审批流程节点的时限。
五、承办: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事项进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复核、招标、听证、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考试与考核、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这里的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是指组织这些活动的业务科室和负责人,时限是指按照该项目办理的承诺时限分解到该审批流程节点的时限。
六、审核:指行政执法部门相关机构负责人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各种材料以及承办部门的结论等与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要求进行符合性审查的行为。这里的责任人是指负责审核的负责人,时限是指按照该项目办理的承诺时限分解到该审批流程节点的时限。
七、批准:指该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负责人根据上述审核结果进行签批的行为。这里的责任人是指签批负责人,时限是指按照该项目办理的承诺时限分解到该审批流程节点的时限。
八、办结:指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该事项的审批负责人签署的意见对该审批项目进行办结的行为。这里的责任人是指实施办结行为的工作人员,时限是指按照该项目办理的承诺时限分解到该审批流程节点的时限。
九、情况说明栏填报相关责任人的具体责任行为。
十、需联合审批单位栏填写项目涉及的前置审批单位或需配合性工作的单位。
主题词: 行政事务 清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 宜昌军分区, 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0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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