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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单
栏目: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1-15 加入收藏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目前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已降低每千瓦时8.7分。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一、国家、省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1.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目前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已降低每千瓦时8.7分。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国家、省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

  1.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41号),自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56分;

  2.根据《省物价局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65号),自2018年5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93分;

  3.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8〕100号),自2018年9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21分。

  以上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8.7分。目前,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为:不满1千伏的0.783元/千瓦时、1-10千伏的0.763元/千瓦时。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根据国家已经出台的政策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的具体要求如下: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电价(市场交易电量除外)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转供电主体总表后所有终端用户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表。终端用户的电费结算应与转供主体内公共线路的损耗等费用分开结算。

  若对以上政策存在疑问,请拨打市发改委价管科电话6852178、房服科电话6851890和市供电公司供电服务热线6495598咨询;若发现政策执行不到位,请拨打价格举报投诉电话12358举报投诉。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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