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 宜昌市司法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9-14 加入收藏
第一条为鼓励市直律师事务所及所属执业律师积极参与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市中心对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组织管理,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宜昌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市中心实际

第一条 为鼓励市直律师事务所及所属执业律师积极参与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市中心对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组织管理,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宜昌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市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以下称志愿律师)是指在市中心登记注册,在市中心组织下,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和帮助的市直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 志愿律师的职责是在市中心的组织指导下,依照相关法律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援助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志愿律师的主要服务形式:

() 参与法律援助值班;

(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三)参与法律援助咨询宣传活动。

志愿律师可以选择以上服务形式中的一项或多项开展志愿服务。

市中心根据志愿律师本人的意愿,为志愿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机会,统筹组织安排志愿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值班、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和法律援助宣传咨询活动。

第五条 志愿律师的申报条件:

(一)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志于维护贫困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工作勤勉,责任心强;

(三)取得律师执业证且在市直律师事务所执业;

(四)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六条 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志愿律师: 

  (一)近三年内被投诉举报有违规违纪执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近两年内有违规违纪执业行为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

(三)上年度执业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四)近三年内有影响法律援助形象的其他不良行为被曝光或处罚的。

第七条 申请成为志愿律师的程序:

市直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申请成为志愿律师的,在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前,自愿填写《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申请表》,向所属的律师事务所申报。

律师事务所审查后,在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中心报送《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申请表》纸质版和电子版(附律师执业登记照)、填报《市直律师事务所申报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汇总表》电子版。

市律师协会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审核确定。经审核合格,由市中心编制《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志愿律师名册》和《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志愿律师名册》。

第八条 市中心每年6月份对志愿律师的登记信息进行一次审核,并对《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志愿律师名册》和《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志愿律师名册》进行相应的修正。

第九条 志愿律师在市直律师事务所之间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市中心办理变更执业机构的备案登记。

志愿律师可以退出志愿服务。要求退出志愿律师的,经本人书面报告市中心并说明原因即可。

第十条 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提供援助的案件,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承办单位及承办律师:

(一)特别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在本市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指派到相应的专业化律师团队或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所在的市直律师事务所办理;

(二)安排在值班场所当值的志愿律师承办;

(三)由市直律师事务所安排其他志愿律师承办。

按照以上顺序无法安排的案件,经市直律师事务所报市法律援助中心同意,方可安排非志愿律师承办。

第十一条 志愿律师应当亲自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随意将案件转托其他人员办理。志愿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若发生工作冲突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时,须及时向市中心报告,同时与受援人沟通并取得受援人的理解,,由市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志愿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可以报请市中心增加一名律师(包括非志愿律师、实习律师)协助办案,可以申请市中心协调市律协组织召开案情分析会,进行办案指导。

第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应当积极指导、支持律师行业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并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市中心按照法律援助质量管理规范,对志愿律师服务进行管理考核。根据志愿律师服务质量标准核定志愿律师的值班补贴和办案补贴。按时以非现金支付方式将补贴金额支付给志愿律师本人。市律师协会协助市中心开展志愿律师的服务、案件质量和补贴审核发放等法律援助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中心每年根据志愿律师服务情况,开展优秀志愿律师评选,对积极组织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志愿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工作业绩突出的志愿律师进行表彰和专项宣传。积极向市司法局、省及省以上部门推荐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志愿律师有下列情形的,不再担任志愿律师:

() 不再从事律师职业或不在市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变更执业机构变动后,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本人提出退出的;

(四)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援助工作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再适合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