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为五年,该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为认真做好我市《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即将届满的司法鉴定人(47名)
1. 秭归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3名)
王亦农(颁证日期:2011年4月24日)
谭本玉(颁证日期:2011年4月24日)
郑之典(颁证日期:2011年4月24日)
2. 当阳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名)
严国山(颁证日期:2011年4月24日)
谈中华(颁证日期:2011年4月24日)
3.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1名)
曹绍平(颁证日期:2011年4月24日)
4. 兴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3名)
商光明(颁证日期:2011年4月24日)
李作文(颁证日期:2011年4月24日)
李祖佑(颁证日期:2011年4月24日)
5. 宜昌市夷陵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3名):
蔡宏新(颁证日期:2011年4月24日)
周宏斌(颁证日期:2011年4月24日)
陈德岳(颁证日期:2011年4月24日)
6. 宜都明信法医司法鉴定所(3名)
江照生(颁证日期:2011年4月24日)
邹宜林(颁证日期:2011年4月24日)
曹启发(颁证日期:2011年4月24日)
7. 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5名)
张末成(颁证日期:2011年4月24日)
吴久海(颁证日期:2012年1月31日)
严东平(颁证日期:2012年1月31日)
刘琼(颁证日期:2012年1月31日)
李彬(颁证日期:2012年1月31日)
8. 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2名)
杨大富(颁证日期:2011年5月5日)
张兆祥(颁证日期:2011年5月5日)
9. 湖北慧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3名)
万向强(颁证日期:2011年5月25日)
张玉萍(颁证日期:2011年5月25日)
何国珍(颁证日期:2011年5月25日)
10. 宜昌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4名)
郑家德(颁证日期:2011年5月25日)
魏斌(颁证日期:2011年5月25日)
周清礼(颁证日期:2011年5月25日)
李法修(颁证日期:2011年5月25日)
11. 枝江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4名)
李霖(颁证日期:2011年6月24日)
李绪雄(颁证日期:2011年6月24日)
熊元(颁证日期:2011年11月1日)
陈发益(颁证日期:2012年1月31日)
12. 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4名)
潘峰(颁证日期:2011年9月1日)
覃松(颁证日期:2011年9月1日)
郑万鸣(颁证日期:2012年1月16日)
罗国志(颁证日期:2012年1月16日)
13. 远安楚鸣法医司法鉴定所(1名)
周耀君(颁证日期:2011年9月1日)
14.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司法鉴定所(1名)
田文畅(颁证日期:2011年9月1日)
15. 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1名)
杨世新(颁证日期:2012年1月16日)
16. 湖北赛因特司法会计和评估司法鉴定所(2名)
付士兵(颁证日期:2012年1月31日)
汪林芝(颁证日期:2012年1月31日)
17. 宜昌长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名)
王晨(颁证日期:2012年1月31日)
张波(颁证日期:2012年1月31日)
18. 宜昌现代康复辅助器具有限公司(3名)
袁浩(颁证日期:2012年1月31日)
高文红(颁证日期:2012年1月31日)
袁齐(颁证日期:2012年1月31日)
二、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的材料
1.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附件一)。
2. 《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二)。
3.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附件三)。
4.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 学历证书复印件。
6. 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可见到“技术职称”字样)。
7. 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行业执业资质证书”指卫生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财政部门颁发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建设部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注册建筑师证书”、“注册结构师证书”等。复印件应包含证件名称、证号、执业单位、颁证日期、颁证单位核准的业务及范围、加盖的许可印章、变更登记、本年度年检注册印章及时间等内容。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有相关的资质、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
8.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9. 司法鉴定机构发起单位(××医院、××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人从事鉴定业务工作经历、未受刑事处罚、同意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证明(由发起单位加盖公章)(示范文本见附件四)。
10. 年龄满60周岁的,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
(二)不与其他材料装订,单独放置或粘贴的材料
1. 《湖北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表》(附件五)。
2.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
3. 近期2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3张分别粘贴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上的贴照片处,另1张以少量胶水粘贴在其中之一份《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贴照片处的上方) 。
上述第1项材料为3份,第2项材料为1份。
三、注意事项
1. 表格材料内除签名、日期等文字内容需用蓝、黑色墨水填写外,其他内容一般采用4号宋体字填写,空格填不下的,可用5号宋体字填写。每一独立页面范围不得更改,保持页面的完整。
2. 在应盖章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公章。
3. 所有材料均以A4规格纸打印或复印,提交一式三套(份)。
4. 所有需打印的文字、表格等材料应采用word系统制成电子版。
5. 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向所属县市区司法局报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申请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相关证件、证书材料的原件。县市区司法局应仔细审核申请材料及电子版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准确,核对原件、复印件是否一致。对于原件、复印件一致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署核对人员姓名和核对时间。原件由核对人员审核后即时退回(《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除外)。
6. 县市区司法局提出书面预审意见后,应将申请材料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60日前上报市司法局。市直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申请材料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60日前直接报送市司法局。电子版可以用电子邮件传送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与司法鉴定管理科电子邮箱。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延续登记工作的通知》(鄂司发电〔2013〕10 号)规定,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延续登记以及注销后重新申请登记的,按新申请鉴定人登记条件和程序办理,鉴定人审批条件适用新标准,一律待其参加岗前培训后方予审核登记。
7.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省司法厅予以注销。县市区司法局应负责收回《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送交市司法局。该机构及鉴定人不再编入下一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湖北省)》。
8.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工作是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管理,维护司法鉴定行业良好秩序的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照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俊
联系电话:6756709 18972002859
电子邮箱:1029376859@qq.com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3. 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4. 证明(示范文本)
5. 湖北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登记表
宜昌市司法局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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