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丁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湖北省国家公务贝录用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中央驻鄂单位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主管机构
第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虽录用考试报名工作的主管机构。省人事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工作,并对省政府各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地、市、州人事局根据省人事厅批准的录用国家公务员年度计划,发布本地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招考公告(内容包括招考职位、数量,报名的资格、时间、地点,考试内容、时间、地点),并按要求对报名丁作进行领导和组织实施。
第三章 报名程序
第四条 公开招考的公告由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一般于每年三月或八月向社会发布。存发布公告以前两个月,各地、市、州人事局和省直各用人单位须向省人事厅中报招考计划。录用计划一经公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第五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审批后,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招考的职位、专业、数量、资格、条件、对象与范围等,制定招考简章并在报名点公布。
第六条 具备报名资格的考生于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公开报名,报名时应缴验学历证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规定的证件及其它材料。凡符合报名条件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关表格,交付报考费,并由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发放准考证。
第七条 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与用人部门共同负责。负责报名工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报名,凡认为受到非正当理由绝者,可以向监督人虽投诉。监督人员经核实后应进行干预,以保障报考者合法权益,同时向监督机构如实反映情况。监督机构根据情节予以查处。
第八条 不按要求和规定程序报名的,一经查出,宣布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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