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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的起草说明
栏目: 宜昌市司法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9-20 加入收藏
经省政府同意,宜昌市被确定为全省政府法律事务工作试点单位(鄂府法办函[2009]9号),并要求我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探索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机制和运行方式,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推动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在全省有序开展。在2010年6月22日全省会议上以及《省政府法制工作简报》(第49期)中,省政府法制办公

  经省政府同意,宜昌市被确定为全省政府法律事务工作试点单位(鄂府法办函[2009]9号),并要求我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探索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机制和运行方式,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推动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在全省有序开展。在2010622日全省会议上以及《省政府法制工作简报》(第49期)中,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明确要求:“宜昌市、浠水县作为省政府去年确定的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单位,要积极探索这项工作的特点和规律,101日前,将前期试点工作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报送省办”。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按照《宜昌市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方案》(宜府办发[2009]74号)要求,本办起草了《宜昌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草案)》。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则》的必要性

  一是确保做好市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市政府法律事务直接涉及市政府的法律责任,以及全市的公共利益,必须严格按照《规则》办理,最大限度地防控法律风险。二是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的需要。市政府法律顾问由首席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专家、专职和兼职法律顾问组成,承担至少七大不同类型的政府法律事务,同时还涉及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间法律事务的协同配合问题,需要按照统一的《规则》运作,以便各个方面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能够协调运转。三是完成好全省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的需要。按照试点工作的要求,要探索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机制和运行方式,为全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其中,制度建设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起草的主要思路

  200911月17,经李乐成市长签发,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昌市政府法律事务试点工作方案》。在起草《规则》中,我们根据《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的目标原则、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工作方式等要求,参考《省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结合我市近年来开展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实际,着重围绕构建政府法律事务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方式。其主要思路是,通过构建一个主体及内外两个智囊(即法律顾问室及其法律专家、专兼职法律顾问),明确其工作职责、方式和程序,以及相应的约束保障制度,从而建立健全政府法律事务的工作机制和运行方式。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机构及其职责。明确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是市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受市政府委托(委派)负责承办市政府法律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承办市政府民商事法律事务,包括民商事决策的法律论证、案件代理、项目或合同谈判等。同时,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法律事务进行指导、协调。(第三、四、五条)

  (二)关于组织管理。一是建立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二是明确法律专家咨询制度。拟继续聘请应松年等国内著名法学家担任法律专家,在依法行政工作特别是政府重大法律事务方面进行咨询论证。三是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实行专、兼职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室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兼职法律顾问根据需要临时约请。四是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法律顾问人选实行备案管理。(第六至九条)

  (三)关于工作方式。针对七大类政府法律事务的特点,分别拟定了相应的工作方式和程序:一是议事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特别是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论证;二是参与投资项目、经济合同的谈判,以及合同文本的审查修改;三是涉及市政府的相关法律文书的签收及后续办理;四是涉及市政府的民商事案件、非诉法律事务的代理,并对代理人的职责权限进行了严格限定;五是对以市政府部门为主体实施、最终需要市财政承担责任的法律事务,授权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予以指导和监督,督促、协调和帮助市政府部门积极依法应对;六是依据《市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规定,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提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论证的重大法律事务进行细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七是规范和加强全市政府系统法律事务管理与协作;八是法律顾问室法律意见书的采纳与执行。(第四章)

  (四)关于工作纪律和工作保障。草案明确提出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方面的工作和纪律要求,同时为法律顾问充分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六章)

  四、其他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78号),已明确增加了本办承担市政府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责;下设的法制协调科挂法律事务科牌子,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事务性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咨询专家、法律顾问参与市政府法律事务工作;承办市政府重大决策及其实施中的法律论证;参与市政府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的洽谈、起草、审查、修改工作;办理涉及市政府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案件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承办重大涉法涉诉社会热点问题、突发事件善后处置方案的法律论证;指导、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协调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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