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全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管理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4-03-17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全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精神,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实施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的必要性

制定全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

(一)《目录》适用的单位范围。全区各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目录》。

(二)公务支出的结算方式。凡《目录》中列示的公务支出项目,按照银行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现金结算条件的,应采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原应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继续采取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3.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5.单笔金额在300元以下的职工差旅补助费;

6.其他特殊情况经区财政局批准的支出项目。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事先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的工作要求

(一)制定管理细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尽快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实施《目录》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督促下属单位制定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事项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二)加强培训宣传。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的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公务人员熟练掌握《目录》。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制度的宣传推广,在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良好的主动用卡、自觉用卡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为切实推进有关部门和单位《目录》实施工作,由区纪委统一部署,区审计、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公务卡制度及《目录》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区予以通报。

 

附件: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013 1230

 

附件

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办公费

二、印刷费

三、咨询费

四、手续费

五、水电费

六、邮电费

七、物业管理费

八、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等支出)

九、维修(护)费(不含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十、租赁费

十一、会议费

十二、培训费(不含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十三、公务接待费

十四、专用材料费

十五、被装购置费

十六、专用燃料费

十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不含公务用车过桥过路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精神,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实施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的必要性

制定全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

(一)《目录》适用的单位范围。全区各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目录》。

(二)公务支出的结算方式。凡《目录》中列示的公务支出项目,按照银行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现金结算条件的,应采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原应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继续采取转账方式。

(三)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3.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5.单笔金额在300元以下的职工差旅补助费;

6.其他特殊情况经区财政局批准的支出项目。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事先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三、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的工作要求

(一)制定管理细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尽快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实施《目录》的管理办法,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指导,督促下属单位制定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事项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必要时报销申请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

(二)加强培训宣传。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的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公务人员熟练掌握《目录》。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制度的宣传推广,在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良好的主动用卡、自觉用卡氛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为切实推进有关部门和单位《目录》实施工作,由区纪委统一部署,区审计、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公务卡制度及《目录》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区予以通报。

 

附件: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013 1230

 

附件

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办公费

二、印刷费

三、咨询费

四、手续费

五、水电费

六、邮电费

七、物业管理费

八、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等支出)

九、维修(护)费(不含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十、租赁费

十一、会议费

十二、培训费(不含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

十三、公务接待费

十四、专用材料费

十五、被装购置费

十六、专用燃料费

十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不含公务用车过桥过路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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