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7-27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
来源:长江日报 发布日期:2015-07-2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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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5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而制定的重要地方政府规章,现就《规定》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制定《规定》既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程序新要求的需要,也是我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需要,对于提高各级行政机关行政决策水平、降低决策风险、保证决策质量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市早在2005年就出台了《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试行)》,2006年出台了《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和《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试行)》,初步建立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对促进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出了更严格、更科学的要求,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提出新的明确要求,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省政府已于2013年7月出台了《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我市现有的关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市建设法治政府的实际工作需要,亟需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新要求,全面修订我市现有规定,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规定》。

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包括哪些?

准确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是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的重要前提,《规定》第六条主要从定性角度对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和修订;二是全面深化改革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三是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四是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五是政府重大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确定;六是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该条同时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提出、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人事任免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为细化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增强可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时制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规定》还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清单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我市年度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具体安排,并对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三、《规定》对于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公众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与者,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规定》对如何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主要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在第十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并参与起草决策草案;二是在第四章征求意见部分中,对公众参与形式、信息发布、听证程序等内容作了专门规定,并要求决策起草单位通过适当方式对公众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三是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评估责任单位应当就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四是在第三十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实施工作,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决策起草单位、决策实施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四、《规定》对风险评估程序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订过程中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防控决策风险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风险的,应当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第十三条规定决策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五、《规定》对专家论证程序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关键环节,《规定》第十四条对专家论证形式、内容、专家选择等方面作了规定,要求将专家出具的书面论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规定》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并应当充分考虑、采纳专家提出的合理论证意见。

六、《规定》对合法性审查程序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合法性审查是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在法治化轨道内运行的重要保障,《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规定》对合法性审查的期限、内容和审查意见的出具等作了规定。

七、《规定》对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决策草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被暂缓审议超过2年的决策草案,不再审议。

八、《规定》对如何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有效实施提出了哪些要求?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直接目的在于确保其有效实施,《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决策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的质量和进度。第二十九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同时对评估责任单位、评估周期、委托评估、评估报告要求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实施和评估的检查、督办等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九、《规定》对法律责任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规定》要求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对重大行政决策机关或者决策起草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决策严重失误的,或者依法应当及时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行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全面、及时、正确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行为,规定应当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员调职、离职、辞职、退休不影响对其责任追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时,负责责任追究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归档资料倒查责任追究线索和确定责任追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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