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异地超标的本地籍车辆公告(第二批)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5
2023年异地超标的本地籍车辆公告(第二批)

2023年1月1日—2022年1月31日,经其他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遥感检测、路检路查及入户抽检,发现以下车辆尾气排放不合格。根据《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要求,现将本地籍车辆排气检测异地超标情况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六十条(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的规定,请以上车辆的车主或所属单位在30日内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并经机动车环检复检合格,确保上路行驶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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