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8-28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政策解读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养护长江水域生态资源环境,推进我市长江汉江禁捕工作进程,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于2020年6月30日印发,《通告》共六条,现将《通告》的制定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7年至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相继提出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全面实施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并做好渔民退捕工作等要求。

2017年11月,原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我市共有3家国家级、1家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是梁子湖武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鲁湖鳜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武湖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牛山湖团头鲂细鳞鲴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捕工作从2017年底启动,均于2018年底前发布禁捕公告,完成禁捕工作,并于2019年底完成退捕渔船上岸拆解、退捕渔民上岸相关工作。

2018年10月,国办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提出,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

2019年1月,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

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明确,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二、制定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及中央、省、市领导关于长江禁捕工作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充分体现我市对长江禁捕工作的政治担当,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我市从2020年7月1日0时起依法对全市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10年的常年禁捕。为此,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代拟稿)》,并经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

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因禁捕举措需要立即施行,市人民政府按简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

三、主要内容

(一)禁捕范围

长江汉江武汉段,具体为长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新河口以下至新洲区举水河口江段,汉江蔡甸区谢八家以下至汉阳区南岸咀江段。

(二)禁捕时间

2020年7月1日0时起,开启长江汉江武汉段10年的常年禁捕,解禁时间另行通知。

(三)禁捕要求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通告》规定。禁捕期间,严格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捕捞船只进入禁捕水域开展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捕捞

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应严格依照《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文件要求,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资源状况制定管理办法,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捕捞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区域、准用网具和捕捞限额等实施,避免对禁捕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五)执法监管

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电鱼、毒鱼、炸鱼及使用拦河罾(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迷魂阵等违法违规捕捞行为;依法查办违法制造、销售电捕鱼器等非法捕捞工具的行为。禁捕期间,禁止所有餐馆、酒楼、集贸市场等购销江鱼。

对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六)主要处罚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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