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夏分局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特种设备突发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夏分局应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工作程序和组织原则。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应当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依靠科学、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三条 我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包括江夏质监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二章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全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在江夏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委会设立的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江夏质监分局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分别成立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江夏质监分局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组长由质监分局局长李鹏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副局长王永更担任。指挥小组成员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执法科、综合科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联系电话:87952526。
第六条 江夏质监分局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在区政府和区安委会设立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
1、接到事故报告后,即经核实,迅速上报事故情况;
2、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在政府统一指挥下积极参与施救,保护现场;
3、参与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对事故进行初步分析,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4、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的后勤工作;
5、认真完成上级在事故处理中交办的工作。
发生事故,由指挥小组负责人负责指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小组,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章 事故分类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即549号令),按照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造成的损失程度,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是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 较大事故是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是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报告制度
(一) 江夏质监分局设立事故应急处理报告电话,并对社会公布。事故应急处理报告电话:87952526,非工作时间报告电话:87953599。
(二)发生特别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后,江夏质监分局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武汉市质监局和区安监局及区政府应急办。
(三)事故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7、信息来源;
8、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条 通过新闻媒体,报道事故情况的(较大以上事故),由区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负责牵头处置的区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委托的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委托人)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第四章 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发生特别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后,江夏质监分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 在进行应急处理时,应特别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对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录像或拍照,经见证人签字后存档,同时必须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物证。
第十三条 应急处理小组应尽快对事故原因做出初步判断,并及时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及武汉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事故处理步骤如下图:
事故发生单位
启动使用单位救援预案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江夏质监分局、事故调查小组
组织人员赶赴现场 市质监局、事故调查中心
省质监局、国家质检总局
报
事故应急指挥组 启动相应救援预案 初步勘察事故现场、调查事故 组织调度急需的救援物资 专业队伍应急处理 抢救受伤人员 抢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 控制态势
事故应急指挥组汇总基本情况
报
第十四条 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实施应急处理工作中,应加强自我防护,制定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特殊情况下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实施。
第十五条 江夏质监分局应急处理小组应当配备必须的应急器材、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对这些设备、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这些设备、器材处于正常状态,确保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使用,应急处理小组负责人和办公室人员的通讯设施应保证24小时畅通。
第五章 事故处理权限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质监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六章 应急处理支持与反馈
第十九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进行分析,督促事故单位履行自己的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条 对参加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执行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度。应当对特种设备应急处理预案不断进行完善,以确保预案的正确性、有效性、适用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部分名词定义。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到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应急救援: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预案:指事先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险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使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夏分局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特种设备突发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夏分局应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工作程序和组织原则。在应急处理工作中,应当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依靠科学、措施果断,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三条 我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包括江夏质监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二章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全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在江夏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委会设立的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江夏质监分局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分别成立事故应急指挥小组。江夏质监分局事故应急指挥小组组长由质监分局局长李鹏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副局长王永更担任。指挥小组成员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执法科、综合科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联系电话:87952526。
第六条 江夏质监分局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在区政府和区安委会设立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
1、接到事故报告后,即经核实,迅速上报事故情况;
2、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在政府统一指挥下积极参与施救,保护现场;
3、参与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对事故进行初步分析,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4、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的后勤工作;
5、认真完成上级在事故处理中交办的工作。
发生事故,由指挥小组负责人负责指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小组,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章 事故分类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即549号令),按照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造成的损失程度,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是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 较大事故是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是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报告制度
(一) 江夏质监分局设立事故应急处理报告电话,并对社会公布。事故应急处理报告电话:87952526,非工作时间报告电话:87953599。
(二)发生特别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后,江夏质监分局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武汉市质监局和区安监局及区政府应急办。
(三)事故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4、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7、信息来源;
8、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条 通过新闻媒体,报道事故情况的(较大以上事故),由区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区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负责牵头处置的区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委托的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委托人)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第四章 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发生特别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后,江夏质监分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 在进行应急处理时,应特别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对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录像或拍照,经见证人签字后存档,同时必须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物证。
第十三条 应急处理小组应尽快对事故原因做出初步判断,并及时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及武汉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事故处理步骤如下图:
事故发生单位
事故发生单位
启动使用单位救援预案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江夏质监分局、事故调查小组
启动使用单位救援预案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江夏质监分局、事故调查小组
组织人员赶赴现场 市质监局、事故调查中心
组织人员赶赴现场
市质监局、事故调查中心
省质监局、国家质检总局
报
省质监局、国家质检总局
事故应急指挥组 启动相应救援预案 初步勘察事故现场、调查事故 组织调度急需的救援物资 专业队伍应急处理 抢救受伤人员 抢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 控制态势
事故应急指挥组
启动相应救援预案
初步勘察事故现场、调查事故
组织调度急需的救援物资
专业队伍应急处理
抢救受伤人员
抢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
控制态势
事故应急指挥组汇总基本情况
报
事故应急指挥组汇总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在实施应急处理工作中,应加强自我防护,制定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特殊情况下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实施。
第十五条 江夏质监分局应急处理小组应当配备必须的应急器材、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对这些设备、器材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这些设备、器材处于正常状态,确保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使用,应急处理小组负责人和办公室人员的通讯设施应保证24小时畅通。
第五章 事故处理权限
第十六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质监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六章 应急处理支持与反馈
第十九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进行分析,督促事故单位履行自己的责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条 对参加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严格执行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度。应当对特种设备应急处理预案不断进行完善,以确保预案的正确性、有效性、适用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部分名词定义。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到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应急救援: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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