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容缺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0
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容缺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政〔2021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容缺审批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申请材料欠缺的政务服务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先予受理和办理,颁发相关批文、证照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形式、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方式

第三条容缺审批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强制进行容缺受理。

第四条局法规处(执法监督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工作细则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应当行容缺审批局行政审批处负责向社会公布容缺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第六条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自行编写的书面材料;

(三)同一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多个阶段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前一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多个行政审批部门依次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申请办理下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时需提交的上一个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

(五)其他符合规定可以容缺的材料。

  第七条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应提前于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受理;对可容缺受理的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和行政审批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行政审批部门的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内部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送达申请人;行政审批部门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相关批文或证照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终止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本行政审批部门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及时组织窗口工作人员督促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申请材料。负责现地勘查的部门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核查,符合承诺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依法开展经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可根据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部门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容缺受理的审批方式。

第十六条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容缺受理工作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局行政审批部门和政务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对在容缺受理实施过程中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对失职延误、推诿扯皮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武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承诺书

(样本)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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