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实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告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06-17
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实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令)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20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由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洪山分局负责实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洪山区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为洪山区行政区划范围(插花地带个别项目除外),业务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含查封、解封登记);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不含在建工程抵押、单位的抵押〈注销〉)等。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由武汉市市民之家登记窗口(地点: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办理。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启动后,按“新证、新章、新程序”,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武汉市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原则上不变不换。

四、洪山区不动产登记受理地点:洪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洪山区文秀街9号)。咨询电话:027-65397104

市民之家登记窗口办公地点: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

特此通告。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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