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1-19
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

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审投发[2016]104号)和《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黄陂区实际,经研究,现就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监督的范围

(一)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资金来源为区级资金或者区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建设项目;

2.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或者项目建设单位为事业单位、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二、审计监督的对象

(二)区审计部门以项目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对象,其他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测量、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评审等单位为延伸审计对象。区审计部门可以对延伸审计对象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三、审计组织实施

(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指导计划。审计项目计划及调整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和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采取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以及抽审等方式进行。

1.对投资额较大、社会各方关注的项目,区审计部门应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在项目周期内至少组织一次预算执行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

2.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重大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区审计部门要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分阶段或分年度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3.区审计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对政府投资管理和投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以揭示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促进完善政策制度。

4.对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区审计部门按行业分类,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或经济责任审计等同步开展投资审计,每年20%左右的比例对审核结果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重点抽审,5年轮审一遍。对审核结果失实或者发现有违法违纪事项的建设项目,区审计部门对该项目直接进行审计。

(五)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和湖泊、园林和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区发展和改革、区财政部门应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料抄送区审计部门。

(六)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审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等情况。已完工并经验收的项目,应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及时报送区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应一并报送审核结果。

四、审计监督的内容

(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2.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4.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5.工程质量情况;

6.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7.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8.环境保护情况;

9.工程造价情况;

10.投资绩效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要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更好发挥审计在促进稳投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八)区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对所列事项可以全面实施审计,也可以选择若干项或者单项实施审计。

五、工作要求

(九)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要配合区审计部门工作,按照区审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当协助审计现场取证工作,配合审计人员对图纸、隐蔽工程记录、施工变更联系单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判断。

(十一)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十二)区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建设项目经济活动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

1.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2.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违规收费行为的;

3.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4.超付工程款的;

5.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6.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7.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区审计部门涉及上述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政府投资项目经济活动有关的事实。

(十三)区审计部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区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督查机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整改结果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

(十五)区审计部门应当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区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十六)区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十七)区审计部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根据需要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所需经费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六、责任追究

(十八)区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组织和聘请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过错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参加或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审计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2.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3.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4.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5.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6.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十九)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2.不按照规定职责、程序进行审计的;

3.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4.违反规定行使处理、处罚权的;

5.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6.索贿、受贿,或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7.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黄陂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12



2020-11-19 09:15


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

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审投发[2016]104号)和《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黄陂区实际,经研究,现就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监督的范围

(一)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资金来源为区级资金或者区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等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建设项目;

2.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或者项目建设单位为事业单位、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二、审计监督的对象

(二)区审计部门以项目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对象,其他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测量、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评审等单位为延伸审计对象。区审计部门可以对延伸审计对象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三、审计组织实施

(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区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职责和审计管辖范围,按照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指导计划。审计项目计划及调整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和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四)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采取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以及抽审等方式进行。

1.对投资额较大、社会各方关注的项目,区审计部门应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在项目周期内至少组织一次预算执行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

2.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较长的重大公共建设工程项目,区审计部门要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分阶段或分年度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3.区审计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对政府投资管理和投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以揭示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促进完善政策制度。

4.对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区审计部门按行业分类,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或经济责任审计等同步开展投资审计,每年20%左右的比例对审核结果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重点抽审,5年轮审一遍。对审核结果失实或者发现有违法违纪事项的建设项目,区审计部门对该项目直接进行审计。

(五)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和湖泊、园林和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区发展和改革、区财政部门应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料抄送区审计部门。

(六)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审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等情况。已完工并经验收的项目,应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及时报送区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应一并报送审核结果。

四、审计监督的内容

(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2.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4.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5.工程质量情况;

6.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7.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8.环境保护情况;

9.工程造价情况;

10.投资绩效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要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推动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更好发挥审计在促进稳投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八)区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对所列事项可以全面实施审计,也可以选择若干项或者单项实施审计。

五、工作要求

(九)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要配合区审计部门工作,按照区审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应当协助审计现场取证工作,配合审计人员对图纸、隐蔽工程记录、施工变更联系单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判断。

(十一)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十二)区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下列与建设项目经济活动有关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

1.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2.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违规收费行为的;

3.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4.超付工程款的;

5.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6.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7.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区审计部门涉及上述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审计机关查清与政府投资项目经济活动有关的事实。

(十三)区审计部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依法出具审计报告,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依法作出审计决定书。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区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督查机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整改结果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

(十五)区审计部门应当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区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十六)区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十七)区审计部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根据需要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所需经费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六、责任追究

(十八)区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组织和聘请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过错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参加或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审计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2.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文书、资料的;

3.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4.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5.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6.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十九)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2.不按照规定职责、程序进行审计的;

3.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4.违反规定行使处理、处罚权的;

5.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6.索贿、受贿,或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7.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黄陂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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