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2-06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

陂政办201835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

 

为组织好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本着“谁任命、谁组织”和“分级分类、便利实施”的原则,由任命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和直属事业单位。

二、组织实施

(一)区人民政府任命人员的宣誓仪式

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组织实施。

其中,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及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宣誓,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一名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宣誓仪式原则上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的场所举行。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应当选派干部职工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

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组织,宣誓仪式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举行,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应当选派干部职工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

(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人员的宣誓仪式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由任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任命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并明确具体承办科室。宣誓仪式应当在单位常用会议场所进行,并应当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任命单位应当在组织有关人员完成宪法宣誓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影像资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宣誓程序

1.由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读任命文件并颁发区人民政府任命书;由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读任命文件;

2.宣誓人宣誓。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现场要求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根据情况,宣誓仪式可以采取集体宣誓或者单独宣誓的形式。集体宣誓时,应当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领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姓名。

宣誓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等应着正装或者职业制式服装。组织宣誓的机构应当对宣誓仪式保留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或者在相关门户网站报道。

(四)宣誓仪式的举行时间及有关要求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仪式的一部分,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

(五)其他

举行由区人民政府任命人员的宣誓仪式时,可视情况邀请区人大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有关领导同志或者工作人员见证宣誓。

 

 

2018-12-06 23:58

陂政办201835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

 

为组织好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本着“谁任命、谁组织”和“分级分类、便利实施”的原则,由任命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和直属事业单位。

二、组织实施

(一)区人民政府任命人员的宣誓仪式

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组织实施。

其中,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及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宣誓,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一名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宣誓仪式原则上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的场所举行。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应当选派干部职工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

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组织,宣誓仪式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举行,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应当选派干部职工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

(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人员的宣誓仪式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由任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任命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并明确具体承办科室。宣誓仪式应当在单位常用会议场所进行,并应当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任命单位应当在组织有关人员完成宪法宣誓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影像资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宣誓程序

1.由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读任命文件并颁发区人民政府任命书;由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读任命文件;

2.宣誓人宣誓。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现场要求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根据情况,宣誓仪式可以采取集体宣誓或者单独宣誓的形式。集体宣誓时,应当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领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姓名。

宣誓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等应着正装或者职业制式服装。组织宣誓的机构应当对宣誓仪式保留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或者在相关门户网站报道。

(四)宣誓仪式的举行时间及有关要求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仪式的一部分,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

(五)其他

举行由区人民政府任命人员的宣誓仪式时,可视情况邀请区人大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有关领导同志或者工作人员见证宣誓。

 

 

陂政办201835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

 

为组织好宪法宣誓制度,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本着“谁任命、谁组织”和“分级分类、便利实施”的原则,由任命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和直属事业单位。

二、组织实施

(一)区人民政府任命人员的宣誓仪式

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组织实施。

其中,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以及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宣誓,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一名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宣誓仪式原则上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的场所举行。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应当选派干部职工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

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组织,宣誓仪式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举行,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应当选派干部职工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

(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人员的宣誓仪式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由任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任命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并明确具体承办科室。宣誓仪式应当在单位常用会议场所进行,并应当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任命单位应当在组织有关人员完成宪法宣誓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影像资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务员局)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宣誓程序

1.由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读任命文件并颁发区人民政府任命书;由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读任命文件;

2.宣誓人宣誓。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现场要求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根据情况,宣誓仪式可以采取集体宣誓或者单独宣誓的形式。集体宣誓时,应当指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由领誓人报宣誓人,领誓人、宣誓人同时各自报自己姓名。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姓名。

宣誓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等应着正装或者职业制式服装。组织宣誓的机构应当对宣誓仪式保留影音资料。宣誓活动可向社会公开报道或者在相关门户网站报道。

(四)宣誓仪式的举行时间及有关要求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仪式的一部分,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

(五)其他

举行由区人民政府任命人员的宣誓仪式时,可视情况邀请区人大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有关领导同志或者工作人员见证宣誓。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