陂政办〔2018〕18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陂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陂政办〔2005〕109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7〕66号)、《武汉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14〕202号)、《黄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陂政〔2017〕51号)等。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区外发生涉及我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3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四级。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3.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详见附件1)。
1.3.2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详见附件2)。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区指挥部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应急办主任任副指挥长。
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一般(Ⅳ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主任由区食药安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街乡(含开发区、管委会等,下同)、各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应急办、区科技和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治庸问责办公室、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发改委和各街乡。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论监督,引导媒体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强化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舆论引导。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
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食品、医药等工业管理和医药储备管理以及工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区民宗局: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调查等工作,维护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区治庸问责办公室:负责督促各街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参与事件问责工作;对涉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伤亡人员的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做好捐赠和捐赠款物的登记、收集、储存、发放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项经费,将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各部门财政预算。
区环保局:负责对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污染环境行为进行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受污染食品药品及处置受污染食品药品可能引发新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区城管委:负责对违法占道经营的食品、饮食点(店)等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区交通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客货运输保障,协调铁路、机场等单位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运输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因水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农委:负责发生在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以及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本地生产的食用农产品问题的调查处理。
区商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组织、储备和供应。
区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等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卫计委: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药品使用行为的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下同)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盐业储备管理和应急管理;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定量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问题的调查处理。
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经济林产品(干鲜果品、木本粮油)、森林食品(食用菌、森林蔬菜、食用花卉、花蜜产品等)、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发改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以及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和中央储备粮油质量安全协助管理中因粮油质量安全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各街乡: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实行“属地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一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的街乡负责领导、指挥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的街乡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可组成若干应急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助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协调区公安分局做好事件发生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区经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统筹调度应急食品、药品和物资,保证应急食品、药品和物资及时有效供应;协调相关专家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组织实施相关检测评估,作出调查结论。
(2)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制订最佳救治方案,设置有保障条件的急救场所,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助新闻宣传组向社会发布伤亡情况、救护处理等信息。
(3)危害控制组:由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环节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指导事发地的街乡场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药品及其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因环境因素造成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由环保部门负责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因子以及污染影响,提出控制污染消除危害的意见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4)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新闻发布,引导网上、网下舆情,并做好新闻报道管理工作。
(5)善后处理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公安、财政、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参与,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的街乡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2.5技术机构
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参照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与评估
3.1监测
区卫生计生、城管、民宗、农业、市场监管、环保、商务、旅游、教育、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特点,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药品和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风险源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确定监测点,完善监测网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全区统一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系统,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及时分析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2预警
区食品药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相关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因素、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提出评估意见,发布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或者指导信息。
(1)预警级别。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注。
(2)预警发布。四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一级、二级、三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报请发布。
(3)警报内容。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警报发布后,警报内容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3.3舆论引导
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定时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主动回应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相关部门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舆情进行监测。
4信息报告与事件评估
4.1信息报告
4.1.1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引发单位(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单位,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仓储、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境外、区外通报本区的信息;
(7)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4.1.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街乡政府和市场监管机构报告。
(2)事发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区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街乡市场监管机构报告或举报。
(4)农业、教育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举报,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5)接到报告的街乡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事件信息上报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时间不超过1.5小时。较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的街乡和有关部门要立即核实并上报区人民政府,上报时间距接报时间不超过1小时。特别重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距事发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
(6)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区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对达到《武汉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按时限要求进行报告。超过时限要求1小时的,作迟报处理;超过时限要求12小时的,作漏报处理;超过时限要求24小时的,作瞒报处理。
4.1.3报告内容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救治单位、检测结果、事件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初步判断的事件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件修正信息(包括事件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及影响因素)、事件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4.1.4分步报告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行分步报告,初报要素,续报进展情况。续报进展可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多次进行。
(1)初始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
②发病和死亡人数、主要症状、救治情况;
③发生事件的可能原因,事件或者可疑食品药品涉及的范围;
④已采取的措施。
(2)后续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人员救治进展情况;
②可疑食品药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厂家、来源、流向等;
③事件发展趋势;
④已开展的调查处置工作情况;
⑤下一步工作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5报送形式
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短信或者政务网络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实无误。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与事发现场建立相对固定联络渠道,现场指挥部要指定专门联络人,以便及时掌握现场处置情况,续报重要信息。重大突发事件应当每日报告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向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的,以《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格式详见附件3、4)形式报送。
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的,以《黄陂区食品药品突发事件信息专报》(格式详见附件5)形式报送。
4.2事件评估
4.2.1先期评估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核定事件级别,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4.2.2评估内容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确定事件级别,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按照要求报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各街乡和区有关部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救援。各街乡和相关部门对因事件受到伤害的人员实施救治。
(2)保护现场。封存可能导致事件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初始调查。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事件展开初步调查,及时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
(4)公开信息。相关部门在完成初始调查后,视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向社会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5)维护治安。
5.2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设定为IV级(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和I级(特别重大)四个响应等级。
初判为一般级别(IV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IV级响应,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适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初判为较大级别(III级)、重大级别(II级)、特别重大级别(I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5.3响应措施
5.3.1指挥协调
需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指导有关街乡及部门,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初报情况。区人民政府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初步情况。
(2)启动预案。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相关处置。区人民政府根据研判,需要启动一般级别(IV级)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区级相关应急预案,对事发地街乡提出明确的应对处置要求,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现场指挥。区指挥部负责人或由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督导、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指挥部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定现场应急指挥官,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保障。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调用其他地方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5)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机构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机构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6)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次生、衍生其他事件时,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参与处置的有关各方的共同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指挥机构。
(7)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转化为较大、重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街乡和有关单位应按程序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加强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5.3.2医学救援
卫生计生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患者进行救治,必要时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辅导。
5.3.3危害控制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涉事相关场所;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场所,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
5.3.4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
区卫生计生部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保护现场。调查完成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7日内向区市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监督生产经营者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包括对事发现场的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置,对生物样品、可疑中毒食品及其原料、相关物品样品的采集等。
5.3.5事件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提高事件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
5.3.6应急检验检测
事件调查中需要对食品药品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的,应委托有国家认证认可检验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专家组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事发单位及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所需样本。
5.3.7维护稳定
公安机关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经政府授权,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和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等多种形式,借助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等多个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回应公众关切,澄清谣言传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湖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件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消除不必要恐慌,确保社会稳定。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及时终止响应。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者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2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①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药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区指挥部组织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区指挥部作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街乡场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对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质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对应急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及无害化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事发地街乡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损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2整改落实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或者肇事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件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食品药品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事件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3总结评估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在应急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6.4表彰奖惩与责任追究
6.4.1表彰奖励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6.4.2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事件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和科研机构要提升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快速检验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提供技术数据。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2物资经费保障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7.3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政府及有关部门每3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食品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8.2预案管理
各街乡制定本级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街乡和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3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引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
级别 |
标准 |
响应级别 |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
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 |
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省级人民政府 启动Ⅱ级响应 |
较大食品 安全事故 |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
市级人民政府 启动Ⅲ级响应 |
一般食品 安全事故 |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
县(区)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
附件2: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引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
级别 |
标准 |
响应级别 |
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启动Ⅰ级响应 |
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省级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启动Ⅱ级 响应 |
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2)短期内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市级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
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县(区)级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启动Ⅳ级响应 |
注:此分级标准中规定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分级参照此标准执行。
附件3: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初报)
涉及类别( √) |
( )食品( )药品( )化妆品(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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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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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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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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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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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等级(√ ) |
( )一般( Ⅳ级 ) ( )较大( Ⅲ级 ) ( )重大( Ⅱ级 ) ( )特大(Ⅰ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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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事件概况,报告和通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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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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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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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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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电话: 手机: 传真: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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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可根据情况多页填写。
附件4: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续报)
事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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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事件等级判断 ( √) |
( )一般( Ⅳ级 ) ( )较大( Ⅲ级 ) ( )重大( Ⅱ级 ) ( )特大(Ⅰ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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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事件调查核实情况,处置进展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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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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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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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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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电话: 手机: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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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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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可根据情况多页填写。
附件5: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
突发事件信息专报
第 期
报送单位: 年 月 日 |
(标题)
(正文)
主送:黄陂区人民政府 抄报: |
编辑: 联系电话: 签发: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专报审批表
年 月 日
上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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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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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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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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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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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报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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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审核 |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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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会审 |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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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签发 |
签名: 日期: |
|||||
办公室备案 |
期数:
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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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报发布须先填写专报审批单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上报;
2.突发事件信息专报上报联系人及电话。
陂政办〔2018〕18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陂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陂政办〔2005〕109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7〕66号)、《武汉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14〕202号)、《黄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陂政〔2017〕51号)等。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区外发生涉及我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3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四级。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3.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详见附件1)。
1.3.2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详见附件2)。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区指挥部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应急办主任任副指挥长。
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一般(Ⅳ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主任由区食药安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街乡(含开发区、管委会等,下同)、各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应急办、区科技和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治庸问责办公室、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委、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和园林局、区发改委和各街乡。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论监督,引导媒体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强化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舆论引导。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
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食品、医药等工业管理和医药储备管理以及工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区民宗局: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调查等工作,维护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区治庸问责办公室:负责督促各街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参与事件问责工作;对涉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伤亡人员的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做好捐赠和捐赠款物的登记、收集、储存、发放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项经费,将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各部门财政预算。
区环保局:负责对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污染环境行为进行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受污染食品药品及处置受污染食品药品可能引发新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区城管委:负责对违法占道经营的食品、饮食点(店)等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区交通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客货运输保障,协调铁路、机场等单位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运输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因水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农委:负责发生在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以及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本地生产的食用农产品问题的调查处理。
区商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组织、储备和供应。
区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等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卫计委: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药品使用行为的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下同)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盐业储备管理和应急管理;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定量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问题的调查处理。
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经济林产品(干鲜果品、木本粮油)、森林食品(食用菌、森林蔬菜、食用花卉、花蜜产品等)、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发改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以及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和中央储备粮油质量安全协助管理中因粮油质量安全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各街乡: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实行“属地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一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的街乡负责领导、指挥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的街乡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可组成若干应急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助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协调区公安分局做好事件发生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疏导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区经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统筹调度应急食品、药品和物资,保证应急食品、药品和物资及时有效供应;协调相关专家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组织实施相关检测评估,作出调查结论。
(2)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制订最佳救治方案,设置有保障条件的急救场所,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助新闻宣传组向社会发布伤亡情况、救护处理等信息。
(3)危害控制组:由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环节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指导事发地的街乡场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药品及其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因环境因素造成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由环保部门负责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因子以及污染影响,提出控制污染消除危害的意见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4)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新闻发布,引导网上、网下舆情,并做好新闻报道管理工作。
(5)善后处理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公安、财政、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参与,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的街乡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2.5技术机构
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参照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监测、预警与评估
3.1监测
区卫生计生、城管、民宗、农业、市场监管、环保、商务、旅游、教育、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特点,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药品和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风险源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项目,确定监测点,完善监测网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全区统一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系统,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及时分析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2预警
区食品药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相关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因素、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提出评估意见,发布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或者指导信息。
(1)预警级别。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注。
(2)预警发布。四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一级、二级、三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报请发布。
(3)警报内容。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警报发布后,警报内容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3.3舆论引导
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定时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主动回应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相关部门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舆情进行监测。
4信息报告与事件评估
4.1信息报告
4.1.1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引发单位(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单位,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仓储、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境外、区外通报本区的信息;
(7)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4.1.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街乡政府和市场监管机构报告。
(2)事发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区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街乡市场监管机构报告或举报。
(4)农业、教育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举报,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5)接到报告的街乡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事件信息上报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时间不超过1.5小时。较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的街乡和有关部门要立即核实并上报区人民政府,上报时间距接报时间不超过1小时。特别重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距事发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
(6)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区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对达到《武汉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按时限要求进行报告。超过时限要求1小时的,作迟报处理;超过时限要求12小时的,作漏报处理;超过时限要求24小时的,作瞒报处理。
4.1.3报告内容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救治单位、检测结果、事件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初步判断的事件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件修正信息(包括事件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及影响因素)、事件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4.1.4分步报告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行分步报告,初报要素,续报进展情况。续报进展可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多次进行。
(1)初始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
②发病和死亡人数、主要症状、救治情况;
③发生事件的可能原因,事件或者可疑食品药品涉及的范围;
④已采取的措施。
(2)后续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人员救治进展情况;
②可疑食品药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厂家、来源、流向等;
③事件发展趋势;
④已开展的调查处置工作情况;
⑤下一步工作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5报送形式
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短信或者政务网络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实无误。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与事发现场建立相对固定联络渠道,现场指挥部要指定专门联络人,以便及时掌握现场处置情况,续报重要信息。重大突发事件应当每日报告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向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的,以《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格式详见附件3、4)形式报送。
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的,以《黄陂区食品药品突发事件信息专报》(格式详见附件5)形式报送。
4.2事件评估
4.2.1先期评估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核定事件级别,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4.2.2评估内容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确定事件级别,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按照要求报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各街乡和区有关部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救援。各街乡和相关部门对因事件受到伤害的人员实施救治。
(2)保护现场。封存可能导致事件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初始调查。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事件展开初步调查,及时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
(4)公开信息。相关部门在完成初始调查后,视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向社会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5)维护治安。
5.2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设定为IV级(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和I级(特别重大)四个响应等级。
初判为一般级别(IV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IV级响应,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适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初判为较大级别(III级)、重大级别(II级)、特别重大级别(I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5.3响应措施
5.3.1指挥协调
需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指导有关街乡及部门,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初报情况。区人民政府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初步情况。
(2)启动预案。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相关处置。区人民政府根据研判,需要启动一般级别(IV级)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区级相关应急预案,对事发地街乡提出明确的应对处置要求,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现场指挥。区指挥部负责人或由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督导、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指挥部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定现场应急指挥官,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保障。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调用其他地方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5)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机构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机构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6)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次生、衍生其他事件时,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参与处置的有关各方的共同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指挥机构。
(7)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转化为较大、重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街乡和有关单位应按程序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加强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5.3.2医学救援
卫生计生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患者进行救治,必要时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辅导。
5.3.3危害控制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涉事相关场所;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场所,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
5.3.4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
区卫生计生部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保护现场。调查完成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7日内向区市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监督生产经营者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包括对事发现场的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置,对生物样品、可疑中毒食品及其原料、相关物品样品的采集等。
5.3.5事件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提高事件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
5.3.6应急检验检测
事件调查中需要对食品药品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的,应委托有国家认证认可检验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专家组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事发单位及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所需样本。
5.3.7维护稳定
公安机关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经政府授权,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和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等多种形式,借助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等多个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回应公众关切,澄清谣言传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湖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件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消除不必要恐慌,确保社会稳定。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及时终止响应。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者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2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①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药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区指挥部组织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区指挥部作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件相关街乡场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对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质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对应急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及无害化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事发地街乡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损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2整改落实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或者肇事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件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食品药品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事件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3总结评估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在应急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6.4表彰奖惩与责任追究
6.4.1表彰奖励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6.4.2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事件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和科研机构要提升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快速检验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提供技术数据。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2物资经费保障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7.3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政府及有关部门每3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食品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8.2预案管理
各街乡制定本级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街乡和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3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引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
级别 |
标准 |
响应级别 |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
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 |
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省级人民政府 启动Ⅱ级响应 |
较大食品 安全事故 |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
市级人民政府 启动Ⅲ级响应 |
一般食品 安全事故 |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
县(区)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
附件2: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引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
级别 |
标准 |
响应级别 |
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启动Ⅰ级响应 |
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省级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启动Ⅱ级 响应 |
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2)短期内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市级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
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县(区)级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启动Ⅳ级响应 |
注:此分级标准中规定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分级参照此标准执行。
附件3: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初报)
涉及类别( √) |
( )食品( )药品( )化妆品(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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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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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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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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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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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等级(√ ) |
( )一般( Ⅳ级 ) ( )较大( Ⅲ级 ) ( )重大( Ⅱ级 ) ( )特大(Ⅰ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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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事件概况,报告和通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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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 |
|
报告时间 |
|
报告人 |
|
联系方式 |
电话: 手机: 传真: |
职 务 |
|
说明:本表可根据情况多页填写。
附件4: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续报)
事件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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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事件等级判断 ( √) |
( )一般( Ⅳ级 ) ( )较大( Ⅲ级 ) ( )重大( Ⅱ级 ) ( )特大(Ⅰ级 ) |
|||
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事件调查核实情况,处置进展情况等) |
||||
续报单位 |
|
续报时间 |
|
|
报告人 |
|
联系方式 |
电话: 手机: 传真: |
|
职 务 |
|
|||
说明:本表可根据情况多页填写。
附件5: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
突发事件信息专报
第 期
报送单位: 年 月 日 |
(标题)
(正文)
主送:黄陂区人民政府 抄报: |
编辑: 联系电话: 签发: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专报审批表
年 月 日
上报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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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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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送单位 |
|
抄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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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报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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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审核 |
签名: 日期: |
|||||
相关部门会审 |
签名: 日期: |
|||||
局领导签发 |
签名: 日期: |
|||||
办公室备案 |
期数:
签名: 日期: |
|||||
1.专报发布须先填写专报审批单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上报;
2.突发事件信息专报上报联系人及电话。
陂政办〔2018〕18号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陂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陂政办〔2005〕109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区外发生涉及我区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四级。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3.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详见附件1)。
1.3.2 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详见附件2)。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区指挥部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应急办主任任副指挥长。
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一般(Ⅳ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
区科技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食品、医药等工业管理和医药储备管理以及工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区民宗局: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调查等工作,维护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秩序。
区治庸问责办公室:负责督促各街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参与事件问责工作;对涉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伤亡人员的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做好捐赠和捐赠款物的登记、收集、储存、发放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项经费,将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各部门财政预算。
区环保局:负责对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污染环境行为进行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受污染食品药品及处置受污染食品药品可能引发新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区城管委:负责对违法占道经营的食品、饮食点(店)等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区交通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客货运输保障,协调铁路、机场等单位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运输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因水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农委:负责发生在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以及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其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本地生产的食用农产品问题的调查处理。
区商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组织、储备和供应。
区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等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卫计委: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药品使用行为的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下同)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商标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盐业储备管理和应急管理;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定量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问题的调查处理。
区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经济林产品(干鲜果品、木本粮油)、森林食品(食用菌、森林蔬菜、食用花卉、花蜜产品等)、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发改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销售、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以及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和中央储备粮油质量安全协助管理中因粮油质量安全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各街乡: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实行“属地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一旦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的街乡负责领导、指挥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的街乡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指挥部可组成若干应急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检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参照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构,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定时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主动回应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相关部门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舆情进行监测。
4信息报告与事件评估
4.1信息报告
4.1.1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和引发单位(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单位,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仓储、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境外、区外通报本区的信息;
(7)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4.1.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街乡政府和市场监管机构报告。
(2)事发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区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街乡市场监管机构报告或举报。
(4)农业、教育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举报,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5)接到报告的街乡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事件信息上报至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时间不超过1.5小时。较大以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的街乡和有关部门要立即核实并上报区人民政府,上报时间距接报时间不超过1小时。特别重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间距事发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
(6)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区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对达到《武汉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当按时限要求进行报告。超过时限要求1小时的,作迟报处理;超过时限要求12小时的,作漏报处理;超过时限要求24小时的,作瞒报处理。
4.1.3报告内容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救治单位、检测结果、事件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初步判断的事件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件修正信息(包括事件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及影响因素)、事件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4.1.4分步报告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行分步报告,初报要素,续报进展情况。续报进展可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多次进行。
(1)初始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
②发病和死亡人数、主要症状、救治情况;
③发生事件的可能原因,事件或者可疑食品药品涉及的范围;
④已采取的措施。
(2)后续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人员救治进展情况;
②可疑食品药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厂家、来源、流向等;
③事件发展趋势;
④已开展的调查处置工作情况;
⑤下一步工作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5报送形式
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短信或者政务网络等形式先行报告事件主要情况,稍后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实无误。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与事发现场建立相对固定联络渠道,现场指挥部要指定专门联络人,以便及时掌握现场处置情况,续报重要信息。重大突发事件应当每日报告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向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的,以《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格式详见附件3、4)形式报送。
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信息的,以《黄陂区食品药品突发事件信息专报》(格式详见附件5)形式报送。
4.2事件评估
4.2.1先期评估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协调开展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核定事件级别,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4.2.2评估内容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确定事件级别,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按照要求报区人民政府和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各街乡和区有关部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救援。各街乡和相关部门对因事件受到伤害的人员实施救治。
(2)保护现场。封存可能导致事件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初始调查。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事件展开初步调查,及时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
(4)公开信息。相关部门在完成初始调查后,视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向社会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5)维护治安。
5.2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设定为IV级(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和I级(特别重大)四个响应等级。
初判为一般级别(IV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IV级响应,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适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初判为较大级别(III级)、重大级别(II级)、特别重大级别(I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5.3响应措施
5.3.1指挥协调
需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处置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指导有关街乡及部门,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初报情况。区人民政府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初步情况。
(2)启动预案。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在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相关处置。区人民政府根据研判,需要启动一般级别(IV级)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区级相关应急预案,对事发地街乡提出明确的应对处置要求,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现场指挥。区指挥部负责人或由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督导、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指挥部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定现场应急指挥官,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保障。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调用其他地方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5)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机构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机构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6)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次生、衍生其他事件时,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参与处置的有关各方的共同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指挥机构。
(7)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转化为较大、重大突发事件时,事发地街乡和有关单位应按程序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加强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5.3.2医学救援
卫生计生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患者进行救治,必要时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辅导。
5.3.3危害控制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涉事相关场所;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场所,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
5.3.4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
区卫生计生部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保护现场。调查完成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7日内向区市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监督生产经营者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包括对事发现场的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置,对生物样品、可疑中毒食品及其原料、相关物品样品的采集等。
5.3.5事件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提高事件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
5.3.6应急检验检测
事件调查中需要对食品药品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的,应委托有国家认证认可检验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专家组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事发单位及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所需样本。
5.3.7维护稳定
公安机关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经政府授权,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和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等多种形式,借助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等多个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回应公众关切,澄清谣言传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湖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件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消除不必要恐慌,确保社会稳定。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及时终止响应。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者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对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质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对应急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及无害化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事发地街乡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损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2整改落实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或者肇事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件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食品药品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事件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6.3总结评估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在应急结束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事件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和科研机构要提升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快速检验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提供技术数据。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2物资经费保障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7.3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政府及有关部门每3年至少要组织开展1次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食品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8.2预案管理
各街乡制定本级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街乡和部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8.3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引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
级别
标准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国务院启动Ⅰ级响应
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省级人民政府
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食品
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市级人民政府
启动Ⅲ级响应
一般食品
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县(区)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附件2: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引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
级别
标准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2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启动Ⅰ级响应
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省级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启动Ⅱ级
响应
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
(2)短期内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市级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县(区)级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启动Ⅳ级响应
注:此分级标准中规定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分级参照此标准执行。
附件3: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初报)
涉及类别( √)
( )食品( )药品( )化妆品(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
事件名称
事发地点
涉及单位
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初判等级(√ )
( )一般( Ⅳ级 ) ( )较大( Ⅲ级 )
( )重大( Ⅱ级 ) ( )特大(Ⅰ级 )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事件概况,报告和通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报告人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传真:
职 务
说明:本表可根据情况多页填写。
附件4: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续报)
事件名称
当前事件等级判断
( √)
( )一般( Ⅳ级 ) ( )较大( Ⅲ级 )
( )重大( Ⅱ级 ) ( )特大(Ⅰ级 )
事件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事件调查核实情况,处置进展情况等)
续报单位
续报时间
报告人
联系方式
电话:
手机:
传真:
职 务
说明:本表可根据情况多页填写。
附件5: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
突发事件信息专报
第 期
报送单位: 年 月 日
(标题)
(正文)
主送:黄陂区人民政府 抄报:
编辑: 联系电话: 签发:
黄陂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专报审批表
年 月 日
上报部门
经办人
电话
主送单位
抄报单位
专报标题:
部门负责人审核
签名: 日期:
相关部门会审
签名: 日期:
局领导签发
签名: 日期:
办公室备案
期数:
签名: 日期:
1.专报发布须先填写专报审批单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上报;
2.突发事件信息专报上报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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