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环罚字[2020] 13号
武汉市黄陂区滠口四龙砖厂: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68378794X 、执行事务合伙人:熊腊生、地址: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西湖村9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一案,经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到你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堆料场未采取遮盖措施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黄陂区环境监察现场记录(2020年8月3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8月3日);武汉市黄陂区滠口四龙砖厂现场照片(2020年8月3日)证据为凭。
本局于2020年8月25日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陂环罚告字〔2020]11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权。此外,你厂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厂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你厂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黄陂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如你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年 月 日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环罚字[2020] 13号
武汉市黄陂区滠口四龙砖厂: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68378794X 、执行事务合伙人:熊腊生、地址: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西湖村9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一案,经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到你厂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堆料场未采取遮盖措施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黄陂区环境监察现场记录(2020年8月3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8月3日);武汉市黄陂区滠口四龙砖厂现场照片(2020年8月3日)证据为凭。
本局于2020年8月25日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陂环罚告字〔2020]11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权。此外,你厂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鉴于你厂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100000.00元)。
你厂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黄陂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如你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年 月 日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