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诚力商品砼有限公司:[2020]12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9
武汉诚力商品砼有限公司:[2020]12号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环罚字[2020]12号

武汉诚力商品砼有限公司

你单位(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69520593M、法定代表人:钱树东、地址: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一路特18)违反《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一案,经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20日5月21日,我局指派区环境监测站会同区环境监察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并进行了噪声排放状况现场监测,发现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工业企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市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黄陂区环境监察现场记录(2020年7月1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7月1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陂(管理)字(2020)第23号;武汉市黄陂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陂(管理)字(2020)第23-1号;公司现场照片(2020年7月1日)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证据为凭。

本局于2020年7月21日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陂环罚告字〔2020〕1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此外,你单位了放弃了上诉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工业企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黄陂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年     





2020-10-29 10:23

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陂环罚字[2020]12号

武汉诚力商品砼有限公司

你单位(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69520593M、法定代表人:钱树东、地址: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一路特18)违反《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一案,经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立案、调查、审核,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20日5月21日,我局指派区环境监测站会同区环境监察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并进行了噪声排放状况现场监测,发现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工业企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市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武汉市黄陂区环境监察现场记录(2020年7月1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7月1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陂(管理)字(2020)第23号;武汉市黄陂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陂(管理)字(2020)第23-1号;公司现场照片(2020年7月1日)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证据为凭。

本局于2020年7月21日以《武汉市黄陂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陂环罚告字〔2020〕1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此外,你单位了放弃了上诉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由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工业企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上述罚款缴至黄陂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该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黄陂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黄陂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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