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4-14
《武汉市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解读单位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4-14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武汉市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4-14 17:28 【 下载 】  字号:[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市安监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安监规[2013]3号)文件精神,起草了《武汉市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意见征求稿)》(以下简称《办法》)。

  1. 制定修改《办法》的背景

2010年7月1日经局办公会同意施行的《关于印发<武汉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和<市安监局生产安全举报办理规定>的通知》(武安监管[2010]65号)已经执行了7个年头。特别是十八大后,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了大幅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吸纳了安全生产工作许多新的理念、新的工作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强调安全工作,并对安全生产工作作了重要指示批示。2017年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和十八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市安监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

  1. 制定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新修改的《办法》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针对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更新、更严的要求。安全生产监管形势的发展变化,根据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针对行政执法力量还不能完全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大量存在,难以及时查处。在这种形势下,修改《办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更好地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制定修改《办法》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第七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七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的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三)《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第九条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四)《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鄂安监规[2013]3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公开举报方式,明确受理程序,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举报,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并兑现奖励。

四、《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举报奖励范围,安监局监管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职业健康、工贸等行业和领域和由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二是新增了市、区受理举报投诉的渠道;三是新增了举报案件办理期限要求;四是修订了奖励发放程序和金额标准;五是调整了奖励领取时间和要求;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具体事项,增强了《办法》可操作性。

  1. 有关问题说明

    2010年的《办法》已不适应实际需求,参照《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鄂安监规[2013]3号),对文件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修改后的《办法》共15条。《办法》对我市生产安全举报范围进行了界定,非监管范围内处理方式及市、区安监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对举报的受理、有权调查处理部门进行了明确,对举报调查处理核实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对举报奖励适用范围、金额,备案以及生产安全举报工作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2. 《办法》实施主体

    《办法》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范围内的举报投诉案件查证属实后,对举报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3. 《办法》的落实

     一是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二是市、区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的要求,建立和规范资料台账,及时兑现奖励;三是负责受理举报的安监部门必须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四是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时解决《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鼓励举报人举报,必须保证奖励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到位。 

  4. 《办法》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7月1日实施的《武汉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4日

     


扫码查看手机版

关联 政策

关联 文章

关联 图片

关联 附件

返回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1000048   鄂公网安备4201020200084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市安监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安监规[2013]3号)文件精神,起草了《武汉市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意见征求稿)》(以下简称《办法》)。

  1. 制定修改《办法》的背景

2010年7月1日经局办公会同意施行的《关于印发<武汉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和<市安监局生产安全举报办理规定>的通知》(武安监管[2010]65号)已经执行了7个年头。特别是十八大后,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了大幅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吸纳了安全生产工作许多新的理念、新的工作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强调安全工作,并对安全生产工作作了重要指示批示。2017年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和十八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市安监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

  1. 制定修改《办法》的必要性

新修改的《办法》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针对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更新、更严的要求。安全生产监管形势的发展变化,根据现行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针对行政执法力量还不能完全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大量存在,难以及时查处。在这种形势下,修改《办法》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更好地发挥群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制定修改《办法》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第七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七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七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提出的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三)《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第九条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四)《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鄂安监规[2013]3号)第七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公开举报方式,明确受理程序,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举报,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并兑现奖励。

四、《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举报奖励范围,安监局监管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职业健康、工贸等行业和领域和由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二是新增了市、区受理举报投诉的渠道;三是新增了举报案件办理期限要求;四是修订了奖励发放程序和金额标准;五是调整了奖励领取时间和要求;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举报奖励的具体事项,增强了《办法》可操作性。

  1. 有关问题说明

    2010年的《办法》已不适应实际需求,参照《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鄂安监规[2013]3号),对文件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修改后的《办法》共15条。《办法》对我市生产安全举报范围进行了界定,非监管范围内处理方式及市、区安监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对举报的受理、有权调查处理部门进行了明确,对举报调查处理核实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对举报奖励适用范围、金额,备案以及生产安全举报工作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2. 《办法》实施主体

    《办法》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范围内的举报投诉案件查证属实后,对举报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3. 《办法》的落实

     一是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增强宣传效果,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二是市、区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举报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的要求,建立和规范资料台账,及时兑现奖励;三是负责受理举报的安监部门必须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四是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时解决《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鼓励举报人举报,必须保证奖励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到位。 

  4. 《办法》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7月1日实施的《武汉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4日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