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武安监管规〔2017〕1号
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安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安监规〔2013〕3号)等法律规定,市安监局制定了《武汉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0日
武汉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安监规〔2013〕3号)等有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武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项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奖励范围包括:安监局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职业健康、工贸等行业(领域),和由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必须有具体的举报对象、明确的举报事实,且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主管部门掌握,经依法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三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网站名称、电子邮箱及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多方面受理群众来访、来信、来电举报。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途径见附件)
第四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举报事项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第五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举报处理工作。
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处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应立即核查处理群众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
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及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理的举报事项,相关法律法规对办理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二)同一举报事项由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应当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对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个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查处该举报事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只反馈查处结果,不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九条 对实名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经调查属实的,举报奖励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瞒报、谎报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奖励2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奖励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奖励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奖励2万元。
(二)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奖励2000元。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责令限期改正、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奖励2000元。
(四)举报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奖励2000元。
(五)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及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奖励1000元。
(六)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情节严重的,奖励1000元。
(七)举报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工作的机构出具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奖励1000元。
(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有毒、有害、高温等作业场所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未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情节严重的,奖励1000元。
(九)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奖励1000元。
(十)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奖励1000元。
(十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奖励1000元。
(十二)举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情节严重的,奖励1000元。
第十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完毕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应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作出正式奖励决定。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奖,并告知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
第十二条 举报人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10年6月28日实施的《武汉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途径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111号 邮编:430010
举报特服电话:12350-2
举报电话:027-82896506(传真)
微信公众号:武汉安监
电子邮箱:Wuhanajj@163.com
及其他举报途径
武汉市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途径
武汉市江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二路59号 邮编:430013
举报电话:027-82795097 传真:027-82297925
武汉市江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天门墩路7号7楼 邮编:430015
举报电话:027-85709790 传真:027-85709787
邮箱:whjhajj@163.com
武汉市硚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 邮编:430034
举报电话:027-83426290(传真)
武汉市汉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武汉汉阳区芳草路1号 邮编:430050
举报电话:027-84468457(传真)
武汉市武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 邮编:430060
举报电话:027-88936562(传真)
武汉市青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5号 邮编:430080
举报电话:027-51489404 传真:027-51600976
武汉市洪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300号(洪山区政府办公楼)
邮编:430070
举报电话:027-87678130(传真)
武汉市蔡甸区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86号 邮编:430100
举报电话:027-84942423(传真)
武汉市江夏区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长安里1号 邮编:430200
举报电话:027-87952372(传真)
武汉市东西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台商大厦5楼
邮编:430040
举报电话:027-83891829 传真:027-83080375
武汉市黄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地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380号(区财政局六楼)
邮编:430300
举报电话:027-61001675(传真)
武汉市新洲区安全生产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地址:武汉市新洲区永安大道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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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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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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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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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化学工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特勤消防站内(化工区安全环保消防应急指挥中心) 邮编:43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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