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及《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解读
为规范我市对经济和信息化行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确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合理、合法,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随意性,根据武汉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监督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法治〔2017〕1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8〕30号)要求,我委起草制定了《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武汉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监督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法治〔2017〕1号),明确要求将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纳入全市行政执法监督云平台管理和监督,梳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并要求按照市级梳理细化、市区共用的原则,统一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订或修改完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五)《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六)《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窍电行为条例》
(七)《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八)《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九)《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起草过程
按照《武汉市行政执法监督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8〕30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我委组织起草了《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和《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程度不同,制定了相应的处罚细化标准,按照规范性文件简易制定程序要求,征求吸纳了市法制办、国网武汉供电公司、各区经信部门、部分电力用户以及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委法律顾问单位)意见,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分为“实施部门”“案由”“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处罚细化标准”五个部分。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分为“实施部门”“强制种类”“案由”“强制依据”“强制条件”“强制程序”“办理时限”七个部分。
(一)《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1、实施部门:《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实施部门为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区级经信部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精神,“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变更供电区的行政处罚”、“对盗窃电能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政处罚”、“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权力已下放至各区,执法权下放后,市直相关部门仍然承担有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疑案件查处等职责,要强化对各区相应领域日常执法的监督协调和执法质量管理。《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监督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法治〔2017〕1号)中明确规定,对已下发到区的行政处罚事项,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细化,市区共用。
2、案由:为对每一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
(1)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
(2)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3)盗窃电能 ;
(4)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
(5)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3、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5)《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6)《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窍电行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7)《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8)《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
4、违法情节: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的因素和危害程度,非法所得的数额、给国家、企业、社会造成损失程度、包括累犯次数等的不同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4个阶次。在具体划分阶次时,既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状况,又结合我市多年来行政执法管理实践。
5、处罚细化标准:对应违法情节轻重不同,相应分为4个阶次,对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调整,缩小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使我市行政处罚更加规范。
(二)《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1、实施部门: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 强制种类:为行政强制执行。
3、案由:发生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情形。
4、强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第六十五条。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1996〕第4号令)第二十八条。
5、强制条件:为发生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情形,危害后果严重且拒绝整改的。
6、强制程序:可分一般程序和紧急(特殊)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制作并送达强制决定书。
(1)一般程序:发现问题→现场核查→责令整改→催告→批准→决定(强制)→执行→结案存档。
(2)紧急(特殊)程序:发现问题→现场核查→当场实施强制措施→拟定事情说明→事后报负责人批准→强制执行中止供电→存档结案。
7、办理时限:紧急情况48小时内办结;一般情况按正常程序办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其他说明
(一)上述细化标准和办法均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二)上述细化标准和办法有效期均为二年,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解读人:李世秋
联系电话:85319477传真:85319478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60号企业服务大楼522室
邮政编码:430023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及《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行)解读
为规范我市对经济和信息化行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确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合理、合法,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随意性,根据武汉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监督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法治〔2017〕1号)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8〕30号)要求,我委起草制定了《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武汉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监督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法治〔2017〕1号),明确要求将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纳入全市行政执法监督云平台管理和监督,梳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并要求按照市级梳理细化、市区共用的原则,统一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制订或修改完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五)《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六)《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窍电行为条例》
(七)《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八)《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九)《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起草过程
按照《武汉市行政执法监督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18〕30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我委组织起草了《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和《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程度不同,制定了相应的处罚细化标准,按照规范性文件简易制定程序要求,征求吸纳了市法制办、国网武汉供电公司、各区经信部门、部分电力用户以及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委法律顾问单位)意见,并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分为“实施部门”“案由”“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和“处罚细化标准”五个部分。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分为“实施部门”“强制种类”“案由”“强制依据”“强制条件”“强制程序”“办理时限”七个部分。
(一)《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1、实施部门:《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实施部门为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区级经信部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规范市级权力清单的通知》(武政规〔2015〕19号)精神,“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变更供电区的行政处罚”、“对盗窃电能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中断供电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政处罚”、“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权力已下放至各区,执法权下放后,市直相关部门仍然承担有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疑案件查处等职责,要强化对各区相应领域日常执法的监督协调和执法质量管理。《关于印发武汉市行政执法监督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法治〔2017〕1号)中明确规定,对已下发到区的行政处罚事项,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细化,市区共用。
2、案由:为对每一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
(1)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
(2)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3)盗窃电能 ;
(4)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
(5)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3、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5)《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6)《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窍电行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7)《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8)《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
4、违法情节: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的因素和危害程度,非法所得的数额、给国家、企业、社会造成损失程度、包括累犯次数等的不同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4个阶次。在具体划分阶次时,既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状况,又结合我市多年来行政执法管理实践。
5、处罚细化标准:对应违法情节轻重不同,相应分为4个阶次,对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调整,缩小行政自由裁量的空间,使我市行政处罚更加规范。
(二)《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1、实施部门: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 强制种类:为行政强制执行。
3、案由:发生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情形。
4、强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第六十五条。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1996〕第4号令)第二十八条。
5、强制条件:为发生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情形,危害后果严重且拒绝整改的。
6、强制程序:可分一般程序和紧急(特殊)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制作并送达强制决定书。
(1)一般程序:发现问题→现场核查→责令整改→催告→批准→决定(强制)→执行→结案存档。
(2)紧急(特殊)程序:发现问题→现场核查→当场实施强制措施→拟定事情说明→事后报负责人批准→强制执行中止供电→存档结案。
7、办理时限:紧急情况48小时内办结;一般情况按正常程序办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其他说明
(一)上述细化标准和办法均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二)上述细化标准和办法有效期均为二年,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三)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解读机关: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解读人:李世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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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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