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保障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2-07
【部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保障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部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保障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武汉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12-07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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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量化调整工作的通知》(鄂社救办函〔2018〕6号)有关规定,我们经财政局同意,代拟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为缓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我市每年4月份之前向社会公布、执行城乡低保标准。我市低保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来,城市低保经过14次、农村低保经过9次提标,目前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7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在改善民生、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保障水平方面也存在不足。 

一是城乡低保标准间存在差距目前,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75%,城乡低保差距仍然较大。

二是与其他副省级城市相比存在差距目前,我市低保标准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城市低保排名第七,农村排名第八。

与最低工资标准不相适应在不断提高低保标准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应考虑对就业积极性的影响,低保标准应该与最低工资标准相衔接,调动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困难对象就业的积极性,防止“养懒汉”现象发生。 

为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保障力度,提高救助标准,特别是加大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幅度。按照“消费支出比例法”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月份向社会公布,4月份实施。 

二、《通知》的重点内容和亮点 

(一)明确救助对象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无”“五保”、城乡孤儿等特困人员,以及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含国民党宽释人员)。 

(二)明确救标准 

1、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7个中心城区(含功能区)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670元提高至715元; 

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80元。 

2、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7个中心城区(含功能区)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城市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340元提高至1430元; 

农村特困人员(含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985元提高至1100元; 

集中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145元提高至2300元。 

3、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 

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不符合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80元。 

三、《通知》的落实措施 

分期分批对各区集中培训,广泛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坚持按标施保,差额保障,动态管理,协调解决特殊情况引起资金发放不到位现象。 

武汉市民政局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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