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74条铁律严打城市违法建设——《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6-06-16
武汉出台74条铁律严打城市违法建设——《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解读

      《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正式颁布(见本报昨日6版)。该条例共有9章74条,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以法定的形式确定城市规划的“龙头地位”,将为合理利用城市的每一寸土地、打击违法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法定图则不得擅改 
      根据条例,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重点地区编制法定图则,明确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具体内容。法定图则经市政府审批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法定图则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为体现民主性、公开性,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法定图则等在报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时间不少于20日,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越权审批无效 
      明明是违法建设却能披上合法的外衣,新出台的《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堵住了违法审批的漏洞,对违法建设坚决不发“准生证”。 
      条例第70条规定: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审批的,其审批行为无效;依据该批准文件进行的建设,按违法建设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违法审批单位要赔偿,并应当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违法审批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重点治“种房” 
      想靠“种房”牟利在我市行不通了——依据条例,今后违法建设将被处以重罚。 
      近年来,我市违建屡禁不止。对此,条例规定,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一律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30%-100%的罚款。 
      行政机关获权强拆违建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收到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逾期不拆除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依据条例,我市相关管理部门拥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违法建房具有时间短、抢建快的特点,而司法强制执行周期又较长,容易引发新的违法建设问题。因此,为及时、有力地打击违法建设,新的条例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权。 
      建设项目不得占山填湖 
      条例专设一章“山体、江河、湖泊及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体现对自然资源及人文景观的保护。山体、湖泊水域内,除按照规划建设的园林小品及市政公用设施外,禁止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临近山体、湖泊的,不得占山填湖、破坏自然山体形态。 
      针对长江、汉水流经武汉的重要特色,条例突出了对我市城区“两江四岸”的保护,明确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规划区内长江、汉水两岸重点保护地段法定图则,体现滨水城市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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