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31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各区房管部门,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行政处罚

对于经举报投诉或全过程监管中发现的首次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且经督促后及时整改到位的。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对于经举报投诉或全过程监管中发现的首次未及时办理资质变更且经督促后及时整改到位的。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无违法所得,配合开展调查,经督促后及时整改到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

无违法所得,配合开展调查,经督促后及时整改到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无违法所得,配合开展调查,经督促后及时整改到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配合开展调查,经督促后及时整改到位,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

对违规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经督促后及时整改到位,未造成影响的。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

对白蚁防治单位违反规定进行防治的行政处罚

违反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程度较为轻微的。

1.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书或在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行政处罚

经督促在限期内及时向购房人提供已委托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书的。

1.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0

对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白蚁危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不及时委托白蚁灭治或不配合白蚁检查灭治的行政处罚

经督促在限期内及时整改到位的。

1.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1

对危害房屋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限期内改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危害房屋安全的,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改正措施,排除危害,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及违规装饰装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2

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区房屋主管部门报送《房屋安全鉴定书》的行政处罚

房屋鉴定结论为非危房,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1.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向区房屋主管部门报送《房屋安全鉴定书》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2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白蚁防治单位违反规定进行防治的行政处罚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整改到位的。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行政处罚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形成严重蚁害状况的。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附件3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对于经举报投诉或全过程监管中发现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在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督促在限期内补办手续未造成影响的。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对于经举报投诉或全过程监管中发现的首次擅自销售商品房20套以下(含20套),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经举报投诉或资质年检中发现的首次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管理规定,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对于经举报投诉或全过程监管中发现的首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20套以下(含20套),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对于经举报投诉或全过程监管中发现的首次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再行销售给他人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于经举报投诉或全过程监管中发现的首次违法销售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7

对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行政处罚

对于经举报投诉或全过程监管中发现的首次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且有违法所得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8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经督促后及时整改到位,取得业主谅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9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经督促后及时整改到位,取得业主谅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0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政处罚

经督促后及时整改到位,取得业主谅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1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

经督促后及时整改到位,取得业主谅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2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经督促后及时整改到位,取得业主谅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3

对物业服务企业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经督促后及时整改到位,取得业主谅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4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实施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的行政处罚

经督促后及时整改到位,取得业主谅解,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用于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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