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19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印发《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银行:

《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已经我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1年3月15日


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

重点监管资金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武政规〔2017〕37号)关于建立分类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重点监管资金,当出现索赔情形并发起索赔时,由保函出具银行或保函转开银行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

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的开发项目,适用本规定。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所属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以银行保函等额替换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业务的承办工作。

三、开发企业自申请银行保函等额替换重点监管资金前24个月内不存在下列情形的,可向监管机构提交意向申报表:

(一)因违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被累计信用扣分20分以上(含20分)的;

(二)因违规销售受到房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因拖欠本项目建设费用监管账户被司法部门冻结、司法扣划等的。

四、开发企业提交意向申报表后,监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预审通过的告知开发企业提交银行保函,开发企业应对提供的银行保函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银行保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保函应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及金融政策要求。

(二)保函出具银行应为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保函由外地银行网点出具的,须在我市同行转开后办理保函业务。转开成功后,转开银行为保函承兑银行。

(四)银行保函应为见索即付性保函,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包括开发企业信息、项目信息、监管账户信息、担保金额、保函期限、赔付约定等。

(五)银行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不得设立担保,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抗索赔请求。

(六)保函金额应不高于监管账户中重点监管资金标准的95%,且用于替换未达节点对应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

(七)银行保函期限应当为自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止,一般不低于半年。

五、监管机构在核查银行保函后,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开发企业替换重点监管资金的申请;监管银行应根据监管机构的同意替换意见及时为开发企业办理拨付手续。

六、开发企业在保函到期前30日内,监管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应重新开立保函;无法重新开立保函的,应在保函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将未达到节点的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需重新开立保函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七、开发企业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监管机构应向保函出具银行或转开银行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保函出具银行或保函转开银行应在接到保函索赔通知后,于7个工作日内将赔付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或指定账户。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函终止:

(一)监管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二)保函到期前,已将未达节点的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三)索赔金额已存入监管账户的;

(四)已重新开立保函的。

九、监管机构对符合保函业务终止条件的开发企业,出具同意终止的书面文件。

十、监管银行不按监管机构意见拨付替换资金的,按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和《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约定的解决方式处理。

十一、保函出具银行或转开银行未按约定赔付的,监管机构不再接收该行新出具的银行保函;同时,属于合作银行的,还应按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和《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约定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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