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8-10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3日


武汉市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积极探索和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和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建立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体系更加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服务监管作用充分发挥,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

1.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查清全市土地、水、矿产、森林等资源家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2.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等规定,在2023年底之前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健全国有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探索建立划拨用地使用权出租年收益申报制度。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各区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探索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机构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2.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其中,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3.保障公共服务项目用地权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保障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4.完善国有农用地土地等级价体系。开展基于土地调查的农用地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定期更新耕地等农用地土地等别数据库。探索开展农用地定级,推进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和发布工作,及时反映农用地价格变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5.完善事业单位建设用地资产处置政策。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鼓励按照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不得重复征收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不得超越权限收费。除规定的减免政策外,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2.规范和完善用水计量管理。严格取用水计量,规范计量设施安装运行,积极推行在线监控。对农业用水等暂无法直接计量的,积极探索可行的用水核量方式方法。(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3.鼓励探索水权交易。落实《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总结沉湖湿地水权交易研究成果,探索开展水权交易试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严格保护国有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国有公益林、自然保护地等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资产不得出让。对确需经营利用的森林资源资产,要确定有偿使用的范围、条件、期限、程序和方式。(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全面清理规范国有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补偿制度,对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保持国有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3.探索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在蔡甸区、黄陂区开展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试点工作,探索通过租赁和特许经营方式发展森林旅游。对纳入有偿使用范围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蔡甸区、黄陂区人民政府)

(五)建立统一交易平台

在现有国有土地交易平台的基础上,逐步将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国有森林资源、矿产资源交易整合成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完善交易管理办法,确保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过程公开性和透明性,促进自然资源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审计、统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定期参加联席会议,研究、探索和解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任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联络沟通。

(二)协同开展资产清查核算。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以各类自然资源调查评价和统计监测为基础,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核算,做好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的衔接,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目录清单、台帐和动态更新机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家底”,为全面推进其有偿使用和监管提供依据。

(三)强化法治保障。开展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不规范行为的清理排查,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清查中发现法律制度存在缺位或者不完善的,要及时研判、总结经验、沟通汇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工作。



相关链接:《武汉市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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