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8-12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实施《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深化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23号)、《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武营商办[2021]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建立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并形成了《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豁免范围

《清单》中列举的建(构)筑物类、市政与公用设施类、道路与交通类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在满足以下条件前提下,可不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遵循《民法典》有关物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符合各类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对空间布局、项目选址等方面的要求;

3、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消防、地质、结构等要求;

4、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有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需承担补偿、赔偿等法律责任。

《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中对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等项目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豁免方式

1、豁免项目清单分为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和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两类。

2、适用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免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需在施工前按项目类型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规划、选址论证、规划咨询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规划设计成果,经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建设。

3、适用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免于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免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列入豁免清单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不动产权属证明。

三、其他要求

1、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武汉市中心城区,新城区和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2、《清单》中具体内容由对应业务处室负责解释。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通知的宣传贯彻,并与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工作衔接。

    3、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豁免项目清单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30日

武汉市第一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一、免于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一)建(构)筑物类工程

1、已验收且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拆除重建的除外

2、符合要求的住宅及其它建筑(除各类学校、综合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酒店、购物中心、会展中心等公共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用地范围内加装符合功能和景观要求的电梯、消防楼梯工程。

3、经业主同意,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用地范围内增设大门、门卫室、围墙等。

4、位于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的通知》(武土资规发〔2017〕99号)中确定的位于两江四岸地区、重要湖泊、山体周边地区、城市重要功能区、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干道沿线及节点地区等城市重要区域(以下简称“城市重要区域”),由政府主导整体纳入统一改造,且未增加建筑面积的老旧住宅小区平改坡等屋顶整治改造项目。

5、位于城市重要区域内的以下情形:

1)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高度不超过6米且符合建筑安全与质量标准的建(构)筑物。

2)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工程施工配套的临时性建筑物(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及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二)市政与公用设施类工程

1、国有建设用地上独立建设的微型市政工程(公厕等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用地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市政项目)。

2、小型管线工程(含独立申报的过街横穿管、20米及以下既有道路改造或新增管、管径200mm及以下水源和气源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及地下电力线路新建及迁改,供电开关箱、箱式变压器、环网柜建设等电源工程)。

3、公交场站附属的可移动式管理用房、充电桩、公交车站(亭)等设施设备。

(三)其它工程

1、在既有道路或交通市政设施用地范围内加装可移动设备、公益性设备的工程。

二、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

(一)建(构)筑物类工程

1、已验收且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外立面,不涉及建筑使用功能变更的二次装修改造(内部装修、内部分隔等),拆除重建的除外

2、位于城市重要区域之外的以下情形:

1)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高度不超过6米且符合建筑安全与质量标准的建(构)筑物。

2)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为工程施工配套的临时性建筑物(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及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3、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4、在工业项目内的雨(污)水池、地泵、消防水池、罐区、 堆场、门楼(不含门房)、非机动车棚等构筑物。

(二)市政与公用设施类工程

1、抗疫、抢险应急临时用电、用水、用气建设工程。

2、临时管线工程。

3、水源、电源、气源工程的管网维修、设施设备的安装、更换等改造项目。

4、在居住小区内实施“海绵化改造”工程、排水及污水管道的新建及维修改造工程。

(三)道路与交通类工程

1、不改变断面形式的既有道路改造,如车行道加铺沥青、行道树及绿化带改造、人行道整修等。

2、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四)其它工程

1、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建设项目在符合《物权法》(《民法典》)要求且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在自身用地范围内增设不涉及市政设施、无地面建筑物的地下污水处理池、化粪池、清水池等设施。

2、不涉及新增建(构)筑物的环境整治、山体绿化工程。3、其他不涉及新、改、扩建建构筑物的交通市政工程。



附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实施《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武自然资规发[2021]79号).pdf

相关链接:《武汉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第一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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