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洲区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2-08
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洲区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15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新洲区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区四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2015519

 

 

新洲区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带头作用,促进全社会尊重、爱护、关心劳动模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评选、命名、表彰区劳动模范,规范区及区以上劳动模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区各级工会组织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负责依法做好区及区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要坚持以基层为主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发现和培养本部门、本单位的先进典型人物,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先进典型人物,帮助总结经验,促其健康成长,为向全国、省、市、区推荐劳动模范打好基础。

第六条 区劳动模范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可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区劳动模范称号。

第七条 区劳动模范应具备下列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推动科学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创新驱动,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建设“两型社会”,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服务“三农”,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区劳动模范评选应主要包括下列对象:

(一)本区范围内企业职工和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二)本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干部职工(不含区级领导干部);

(三)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四)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九条 区劳动模范评选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一线,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群众公认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的办法进行。

(二)职工劳动模范推荐名单必须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农民劳动模范推荐名单必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初审推荐申报,并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同意后,由所在的区属一级单位工会组织报区总工会预审和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评选机构审定。

(三)被推荐对象在通过初审推荐申报后,必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被推荐对象是单位法定代表人,除按以上程序评选推荐外,还需征求区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安监、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对未组建工会、未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和工会经费、当届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参评。

第十条 凡被评为区劳动模范者,由区人民政府授予新洲区劳动模范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对生活困难的区级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镇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对被命名表彰的区劳动模范,若发现其主要事迹严重失实或有其他问题不符合表彰条件,依照《武汉市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规定》,由各级工会组织逐级复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

(一)建立劳动模范档案。各级工会组织应将劳动模范的基本情况和学习、调动、提拔、奖惩、退休、死亡等情况及时记录存档。

(二)加强协调服务。各级工会组织应主动为劳动模范咨询政策、来信来访、交流信息、调查研究提供帮助和服务。

(三)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区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分片召开劳动模范工作会议,对劳动模范管理和宣传工作情况进行交流总结。

(四)建立劳动模范联系制度。区总工会应通过区劳动模范联谊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劳动模范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专长和作用,激励劳动模范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洲区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5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新政发〔20151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新洲区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区四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2015519

 

 

新洲区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先进带头作用,促进全社会尊重、爱护、关心劳动模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评选、命名、表彰区劳动模范,规范区及区以上劳动模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区各级工会组织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负责依法做好区及区以上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劳动模范管理工作要坚持以基层为主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发现和培养本部门、本单位的先进典型人物,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先进典型人物,帮助总结经验,促其健康成长,为向全国、省、市、区推荐劳动模范打好基础。

第六条 区劳动模范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可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区劳动模范称号。

第七条 区劳动模范应具备下列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推动科学发展,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创新驱动,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建设“两型社会”,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服务“三农”,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区劳动模范评选应主要包括下列对象:

(一)本区范围内企业职工和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二)本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干部职工(不含区级领导干部);

(三)农民(含进城务工人员);

(四)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第九条 区劳动模范评选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一线,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群众公认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的办法进行。

(二)职工劳动模范推荐名单必须提交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农民劳动模范推荐名单必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经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初审推荐申报,并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同意后,由所在的区属一级单位工会组织报区总工会预审和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评选机构审定。

(三)被推荐对象在通过初审推荐申报后,必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被推荐对象是单位法定代表人,除按以上程序评选推荐外,还需征求区纪检(监察)、工商、税务、审计、安监、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对未组建工会、未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和工会经费、当届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参评。

第十条 凡被评为区劳动模范者,由区人民政府授予新洲区劳动模范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一次性奖金。对生活困难的区级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镇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对被命名表彰的区劳动模范,若发现其主要事迹严重失实或有其他问题不符合表彰条件,依照《武汉市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规定》,由各级工会组织逐级复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

(一)建立劳动模范档案。各级工会组织应将劳动模范的基本情况和学习、调动、提拔、奖惩、退休、死亡等情况及时记录存档。

(二)加强协调服务。各级工会组织应主动为劳动模范咨询政策、来信来访、交流信息、调查研究提供帮助和服务。

(三)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区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分片召开劳动模范工作会议,对劳动模范管理和宣传工作情况进行交流总结。

(四)建立劳动模范联系制度。区总工会应通过区劳动模范联谊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劳动模范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充分发挥劳动模范的专长和作用,激励劳动模范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洲区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5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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