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常见问题政策解答(四)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6-16
公务用车管理常见问题政策解答(四)

1.能不能借用下属社团的车辆?

答:不能。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车辆,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2.异地交流干部回家能不能用公车?

答: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节假日探亲往返交通(指异地交流任职领导干部于节假日期间探亲,往返于居住地和任职地之间的交通)不得使用实物保障用车。但是,探亲期间如遇重要紧急公务及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可依据实际情况安排使用实物保障用车。

3.事业身份人员公务出行如何用车?

答:在规定区域内(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公务出行,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保障办法。规定区域外公务出行,按照出差相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时要严格执行据实原则,报销的费用应是真实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

4.某机关应急车辆已使用10年,需报废更新,手续如何办理?

答:一是达到报废标准。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手续并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二是公务用车更新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需要更新公务用车的,需在上一年度8月底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递交车辆更新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下一年度更新购置经费计划,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未列入年度公务用车更新计划的,原则上本年度不得更新车辆。

三是备齐相关资料,办理车辆报废更新。车辆列入年度更新预算的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提出车辆报废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包含车辆型号、车牌号、车辆用途、使用年限、行驶里程、近三年维修费用凭证、申请报废更新的原因等内容,并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作为附件。若车辆因交通事故申请报废更新,需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及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核实材料后,出具《公务用车处置函》《武汉市公务用车定编单》供申请单位到市财政局、市交管局办理报废更新事宜。

5.配备更新公务车辆的标准有哪些?

答:严格落实中央“过紧日子、节约为民”精神。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以政策补贴后价格为准)。

按照市委、市政府最新要求,加大普通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重点推进在新增和更新机要通信用车、定向路线执法执勤用车、离退休干部用车中使用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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