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实施信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解读《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6-30
【文字】实施信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解读《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文件精神,市城建局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动态扣分管理办法(试行)》(鄂建文〔2019〕8号)等相关规定,在借鉴同类城市的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有关做法基础上,制定并印发了《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作用

近年来,建筑行业已逐渐发展成为我市的重要支柱产业,但随着我市建筑市场规模不段扩大,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建筑市场中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证件“挂靠”及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也屡禁不止。目前,我市在建筑市场管理中除行政执法手段外,缺乏对市场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的行为结果的激励和惩戒量化评价制度。同时,随着同类城市的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的相继建立,已对我市行业外出开展经营活动产生一定影响,需要出台一份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其作用就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市建筑业及相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办法》的基本架构及主要内容

(一)基本架构。

本《办法》架构包括正文和市场主体信用评分表两部分,其中正文分为总则、信用考核内容与方式、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市场主体“黑名单”、监督管理和附则等6个章节。市场主体评分表按照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混凝土生产企业等6个行业进行分类,每类包括基础分(企业基本信息)、“黑名单”、扣分项和加分项等4个方面的评分内容。

(二)主要内容。

1.确定信用管理的主体。按照项目责任主体先行推动试点,后逐步覆盖其他行业及执业人员的思路,从当前急需规范和解决的问题着手,在《办法》实施中管理的建筑市场主体涉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六个行业。

2.信用评分考核的内容与方式

一是信用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合同履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科技创新、工资支付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及“黑名单”等内容。

二是信用考核实行量化计分和“一票否决”方式。信用考核基本分为70分,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分数加减。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每年分为1月至6月、7月至12月两个评价期。信用考核结果分为A、B、C、D、E、F六个等级,60分以下为F级。“一票否决”的直接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是信用信息分不同有效期。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国家级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2年,省级、地市级、区县级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1年;一次性扣分10分及以上的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黑名单”信用评价管理期1年,建筑市场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

四是对考核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依据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有关建筑业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信用考核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五是建筑市场良好行为信息,自发生或文件发布起应在3个月内完成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录入申报,逾期不予认定。

3.信用考核评分结果的运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评优评先等共享联动,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信用考核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按照“优者奖励、庸者鞭策、劣者惩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促使各方主体激发内生动力,提升企业管理能力和从业人员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规范有序市场秩序。

4.实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等级直接定位F级,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投标、评优和帮扶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并通报有关部门给予联合惩戒。

5.信用考核管理工作的监督。每年1月和7月,通过武汉信用管理平台对外发布评价结果,并在网上先行公示5个工作日。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该信用的认定部门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可向各级城建及相关部门举报。

6.对其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对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办法,我局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政策依据和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7.信息采集及管理平台使用

一是市城建局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的审核、确认及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审核、确认、报送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监管职责范围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二是企业的基本信息内容从“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直接采集到“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予以认定,建筑市场主体需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自行完善其他基本信息内容,由市场主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是在“智慧建管”平台中开发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模块功能,可以进行信用信息的填报及评价工作。各方主体在信息录入和良好和不良信息记录填报的相关工作流程,按照相关权限由具体承担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监管职能制定,并与《办法》同步实施。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采用的信用评价方法简明易懂,评价结果可预期。考虑到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商混等行业差异较大,又要适用同样的计算公式,经深入研究,决定采用简单加法计算。同时,为了将区分度不够的程度尽可能降低,阶段评价不是以某一个时间点来计算分数,而是计算一个评价周期内所有实时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从而使得偶然性大大降低。

二是除产生重大影响实行“一票否决”制的黑名单外,主体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通过这种结合,企业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都会对最终的阶段评价等级构成影响,而不是只看某一时点的评价分数和等级,一定程度缓解一直以来困扰建筑市场重点企业“做多错多”难题,在施工行业表现尤为突出,从而引导企业重视日常经营管理和质量安全生产,做好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三是将企业信用信息与行业管理、招投标以及施工现场管理联动起来,相互影响。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将现场企业的生产行为与行业准入、招投标等市场行为直接挂钩,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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