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6-30
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工程建设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动态扣分管理办法(试行)》(鄂建文〔2019〕8号)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联系市城建局建筑业管理和发展处。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0日


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动态扣分管理办法(试行)》(鄂建文〔2019〕8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

(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和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第四条 市城建局负责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异议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

市城建局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依据各自监管职能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审核、确认及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审核、确认、报送工作。

各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监管职责范围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的采集、录入工作。

第二章  信用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信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合同履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款支付等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及“黑名单”等内容。

第六条 信用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信用考核基本分为70分(信息准确完整)。部分基本信息内容由建设主管部门从“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直接采集到“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予以认定。建筑市场主体需在“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自行完善其他基本信息内容后即可获得70分基本分(此企业信息不作为其他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的依据)。建筑市场主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本办法在信用考核基本分70分基础上,根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分数加减。其中,良好行为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实力较强、获得表彰等情况。不良行为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等情况。信用考核分数下限为0分,基本分70分减完为止;考核分数不设上限。

第七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和一票否决制。综合评分制每年分为1月至6月、7月至12月两个评价期,评分依托管理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一票否决制对列入“黑名单”的安全生产事故企业、文明施工被联合惩戒企业进行立即惩戒,惩戒实施分级。

第八条 信用考核结果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信用考核等级按照在本专业类别中得分划分:

A级:得分100分(含)以上的;

B级:得分95分(含)-100分的;

C级:得分90分(含)-95分以上的;

D级:得分80分(含)-90分的;

E级:得分60分(含)-80分的;

F级:得分60分以下或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第九条  对建设单位按照《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评分细则》规定的方法,实时公布其加分项信息和扣分项信息,每3个月公布一次信用评价分数,但不作定性评价。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如下:

(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在管理平台中变更);

(二)国家级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3年,省级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2年,地市级、区县级优良信用信息有效期1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

(三)一次性扣分10分及以上的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其他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从认定之日起计算,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四)“黑名单”信用评价管理期不超过1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建筑市场主体修复失信行为或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到期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相应扣分值减半执行,有效期为1年,且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依据下列文书确定:

(一)有关部门表彰、通报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有关等建筑业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信用考核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良好行为信息,由市场主体自发生或文件发布起应在评价期内尽快完成申报,并录入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章 信用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评优评先、表彰等共享联动。市区两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信用考核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考核等级,在下一个评价期内参与建设工程投标时,招标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应用:信用考核等级A的建筑市场主体评标可以加分不超过2分;信用考核等级B的建筑市场主体评标可以加分不超过1.5分;信用考核等级C的建筑市场主体评标可以加分不超过1分;信用考核等级D的建筑市场主体评标可以加分不超过0.5分;其他信用考核等级不加分;信用考核等级F的建筑市场主体不得列为合格投标申请人。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时,以联合体成员中信用考核等级最低者确定联合体等级。投标时尚未取得信用考核等级的建筑市场主体,按E级确定。

第十六条 信用考核等级为F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执业资格人员须接受专项培训;下两个评价期参加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评优表彰活动时,取消评优评先、表彰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属工程服务类企业,建议建设单位下两个评价期不予委托相关业务;属外地企业,将有关情况通报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若两个评价期内未将相关事项整改到位或评级上调,则继续限制其投标或评优评先、表彰资格。

第四章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十七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六)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策划组织者);

(七)文明施工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被联合惩戒的。

第十八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不得将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等级直接定为F级。

第十九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每年1月、7月通过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生成武汉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的1月20日、7月20日正式对外发布上一评价期结果。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不按规范审核良好行为信息和记录不良行为信息、报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考核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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