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29
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 国务院、中央军委日前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以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为核心,以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规则为重点,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从设计生产到运行使用进行全链条管理,着力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管理制度体系,为防范化解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风险、助推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共6章63条。主要按照分类管理思路,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组装等的适航管理和质量管控,建立产品识别码和所有者实名登记制度,明确使用单位和操控人员资质要求;严格飞行活动管理,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制空域和适飞空域,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明确飞行活动规范;强化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健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 实名登记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 管制空域

    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

    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 避让规则

    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避让规则:

    ·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

    ·单架飞行避让集群飞行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避让规则

    ■ 禁止行为

    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实施下列行为:

    ◎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

    ◎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

    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微型 空机重量<0.25千克

    无人驾驶 最大飞行真高≤50米

    航空器 最大平飞速度≤40千米/小时

    轻型 空机重量≤4千克

    无人驾驶 最大起飞重量≤7千克

    航空器 最大平飞速度≤100千米/小时

    小型 空机重量≤15千克

    无人驾驶 最大起飞重量≤25千克

    航空器 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

    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最大起飞重量≤150千克

    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最大起飞重量>150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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