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5-30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国资发〔2019〕7号

各出资企业: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2019年5月30日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9〕10号)精神,结合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具体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逐步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按劳分配,健全出资企业职工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三)坚持政企分开、以管资本为主的改革思路。发挥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进一步确立出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落实企业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四)坚持分级监管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谁出资、谁负责,落实工资总额分级监管责任。根据出资企业不同功能定位、经营特点,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二章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组织出资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指导出资企业不断完善工资分配机制,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秩序,调控出资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第六条出资企业履行工资总额管理主体责任,根据市国资委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组织开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执行。其中,近三年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市国资委认定,可以实行备案管理。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若市国资委或市委巡察及其它监管机构发现企业工资分配管理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调整为核准管理,满三年并经认定整改规范后,可重新调整为备案管理。

第八条 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企业,以及纳入国家和省级改革试点的企业,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九条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新成立、处于战略调整期、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一个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条出资企业以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剔除不合理因素后作为基数,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我省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或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确定。新组建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可参照同级同类同规模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出资企业经市国资委认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资总额预算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未达到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

第十二条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利润总额同向联动,结合人均利润总额、人工成本利润率及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确定增长幅度。

(一)利润总额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利润总额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同时工资总额增长额度应与同期利润总额增加额度相适应。

当年人均利润总额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利润总额增幅的80%以内确定。

(二)利润总额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应相应下降。其中,当年人均利润总额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利润总额降幅50%范围内确定。

第十三条商业二类企业及公益类企业,将工资总额划分为效益性和保障性工资总两部分。

(一)效益性工资总额增长机制与商业一类企业一致。

(二)商业二类企业保障性工资总额主要与营业收入、投资规模、重大任务完成率等指标挂钩,公益类企业保障性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成本控制、服务质量、运营效率、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挂钩,结合劳动生产率、人事费用率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综合确定。挂钩指标由出资企业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选取并确定联动方式,不超过二个,每三年可调整一次。保障性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不超过挂钩指标增长幅度及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在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情况下不低于上年同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商业二类企业及公益类企业的效益性及保障性工资总额具体比例根据出资企业资产及职工分布情况确定,每三年可调整一次。市国资委同时根据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适度调控其工资增幅。

第十四条出资企业上年度未按市国资委要求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其当年工资总额相应少增或多降2%。

第十五条纳入市国资委薪酬管理范围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出资企业科技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在工资总额中单列。

第四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范围为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的全部企业,预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予以备案或核准。

第十七条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企业工资总额联动基本信息。

(二)上年度各项联动指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及清算评价、工资总额外其它人工成本基本情况。

(三)本年度各项联动指标预测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及申报的增长幅度等。

(四)本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及上年执行情况。

(五)市国资委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出资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上年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对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进行清算,核定上年实际可发放的工资总额,清算内容纳入当年预算方案。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或核准,对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的,将要求企业调整后重新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对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出具核准意见。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市国资委在收到预算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无反馈意见即视为备案完成。

第二十条 实行周期制管理的出资企业,每年度结束后向市国资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周期未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出资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不得超额计提、发放。

第二十二条出资企业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每半年将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及相关联动指标完成情况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出资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因兼并重组、退出、新设企业或者机构等原因,或引进高端人才以及接收复转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员等政策性倾斜人员就业的,可根据人员数量增减、资产规模变动和生产经营项目变化等情况,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重新备案或核准,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最多调整一次,实行周期管理的,周期内原则上最多调整两次。

第五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第二十四条出资企业应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第二十五条出资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市场化工资体系的要求,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分配制度。积极推进岗位评估,以岗位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要素作为确定的依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逐步提高关键岗位薪酬市场竞争力。工资分配要突出向关键岗位、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创新型人才及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倾斜。

第二十六条出资企业应加强全员绩效考核,强化职工收入分配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探索多种形式的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收入能增能减。

第二十七条出资企业应充分调动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层级所属企业的积极性,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出资企业本部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第二十八条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六章监管机制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对其工资总额从严调控。

第三十条出资企业应完善内部监管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和出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于每年9月底之前在各自官网上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出资企业出现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扣回超提、超发的工资总额,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给予扣减企业下年度10%以内联动工资的处罚,同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属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1〕8号)同时废止。


2019-05-30 00:00

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国资发〔2019〕7号

各出资企业: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2019年5月30日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9〕10号)精神,结合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具体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逐步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按劳分配,健全出资企业职工工资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三)坚持政企分开、以管资本为主的改革思路。发挥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进一步确立出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落实企业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四)坚持分级监管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谁出资、谁负责,落实工资总额分级监管责任。根据出资企业不同功能定位、经营特点,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二章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组织出资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指导出资企业不断完善工资分配机制,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秩序,调控出资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第六条出资企业履行工资总额管理主体责任,根据市国资委管理制度和调控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组织开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执行。其中,近三年工资分配未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市国资委认定,可以实行备案管理。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若市国资委或市委巡察及其它监管机构发现企业工资分配管理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调整为核准管理,满三年并经认定整改规范后,可重新调整为备案管理。

第八条 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企业,以及纳入国家和省级改革试点的企业,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九条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新成立、处于战略调整期、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一个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条出资企业以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剔除不合理因素后作为基数,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我省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或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确定。新组建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可参照同级同类同规模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出资企业经市国资委认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资总额预算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未达到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

第十二条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利润总额同向联动,结合人均利润总额、人工成本利润率及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确定增长幅度。

(一)利润总额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利润总额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同时工资总额增长额度应与同期利润总额增加额度相适应。

当年人均利润总额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不超过同期利润总额增幅的80%以内确定。

(二)利润总额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应相应下降。其中,当年人均利润总额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利润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在不超过同期利润总额降幅50%范围内确定。

第十三条商业二类企业及公益类企业,将工资总额划分为效益性和保障性工资总两部分。

(一)效益性工资总额增长机制与商业一类企业一致。

(二)商业二类企业保障性工资总额主要与营业收入、投资规模、重大任务完成率等指标挂钩,公益类企业保障性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成本控制、服务质量、运营效率、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挂钩,结合劳动生产率、人事费用率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综合确定。挂钩指标由出资企业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选取并确定联动方式,不超过二个,每三年可调整一次。保障性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不超过挂钩指标增长幅度及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在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情况下不低于上年同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商业二类企业及公益类企业的效益性及保障性工资总额具体比例根据出资企业资产及职工分布情况确定,每三年可调整一次。市国资委同时根据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适度调控其工资增幅。

第十四条出资企业上年度未按市国资委要求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其当年工资总额相应少增或多降2%。

第十五条纳入市国资委薪酬管理范围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出资企业科技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在工资总额中单列。

第四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范围为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的全部企业,预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予以备案或核准。

第十七条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企业工资总额联动基本信息。

(二)上年度各项联动指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及清算评价、工资总额外其它人工成本基本情况。

(三)本年度各项联动指标预测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及申报的增长幅度等。

(四)本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及上年执行情况。

(五)市国资委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出资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上年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对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进行清算,核定上年实际可发放的工资总额,清算内容纳入当年预算方案。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或核准,对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的,将要求企业调整后重新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对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出具核准意见。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市国资委在收到预算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无反馈意见即视为备案完成。

第二十条 实行周期制管理的出资企业,每年度结束后向市国资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周期未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出资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不得超额计提、发放。

第二十二条出资企业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每半年将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及相关联动指标完成情况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出资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

因兼并重组、退出、新设企业或者机构等原因,或引进高端人才以及接收复转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员等政策性倾斜人员就业的,可根据人员数量增减、资产规模变动和生产经营项目变化等情况,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重新备案或核准,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最多调整一次,实行周期管理的,周期内原则上最多调整两次。

第五章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第二十四条出资企业应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第二十五条出资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市场化工资体系的要求,建立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工资分配制度。积极推进岗位评估,以岗位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要素作为确定的依据,以岗定薪,岗变薪变,逐步提高关键岗位薪酬市场竞争力。工资分配要突出向关键岗位、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创新型人才及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倾斜。

第二十六条出资企业应加强全员绩效考核,强化职工收入分配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探索多种形式的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收入能增能减。

第二十七条出资企业应充分调动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层级所属企业的积极性,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出资企业本部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第二十八条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第六章监管机制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对其工资总额从严调控。

第三十条出资企业应完善内部监管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市国资委和出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于每年9月底之前在各自官网上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出资企业出现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扣回超提、超发的工资总额,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给予扣减企业下年度10%以内联动工资的处罚,同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属出资企业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武国资发20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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