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6-09
关于印发《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武国资发20183

各出资企业:

《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69

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企业活力、创造力、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发〔2016〕4号)及《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武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鄂国资规〔2017〕2号),结合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长及董事会其他成员(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效益最大化、可持续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考核。

(二)分类考核原则。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立足国有资本战略定位和改革发展目标,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全面考核原则。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构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四)科学发展原则。推动企业加快改革改制、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发展的质量、效益,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做强做优做大。

(五)权责利对等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相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一类一策”和“一企一策”相结合、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衔接、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董事长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六条 根据不同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对不同功能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一)商业类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将商业类企业细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

1.商业一类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发挥国有经济的引领作用,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着力提高发展质量、经济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率,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2.商业二类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功能区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重大专项任务和服务全市战略性任务。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同时,加强对完成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公益项目投资建设、重大产业发展任务的考核。

(二)公益类企业。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企业分类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划分,并实行动态调整。企业承担跨类业务的,对跨类业务分离考核。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改革发展指标。

(一)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为同类企业共性考核指标。与企业功能性质、资产性质相适应,按“一类一策”原则确定。

1.商业一类企业。围绕提高盈利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基本指标主要考核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分类指标主要考核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等指标。

2.商业二类企业。围绕提高资产经营能力和投融资建设保障能力,基本指标主要考核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等指标,分类指标主要考核重大专项任务投资建设等相关指标。

3.公益类企业。围绕公共服务资产营运效率和运营保障能力,基本指标主要考核经营性营业收入和经营性利润总额等指标,分类指标主要考核运营收入、成本费用控制、服务质量等相关指标。

(二)改革发展指标为企业个性考核指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国企国资改革重要部署要求,结合市国资委年度中心工作,按重要性、战略性原则,围绕做大做强主业、优化资源配置、产业结构调整、防范债务风险等工作,按“一企一策”原则确定。

第十条 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的程序。

(一)核定年度经营目标基准值。市国资委核定企业各项经营指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以两值中的较高值确定为考核指标目标基准值。

(二)报送年度经营目标建议值。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目标申报要求,比照目标基准值并结合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及经营实际,提出考核年度经营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三)核定年度经营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分类考核原则,按照全市经济增长目标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目标值进行审核确定。部分企业的相关指标还需征询市相关部门意见。

(四)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董事长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监控。

(一)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签订后,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加强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调度和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对经营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督促改进。

(二)企业发生重大投融资、重大涉诉、重大贷款担保、重大资产处置和资产重组、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项时应及时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对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程序。

(一)企业自查次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年度经济工作完成情况,自查分析上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形成年度自查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核定目标完成值。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对企业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过查阅资料、核对台账、现场核实等方式,并结合市相关部门、社会第三方评价结果,综合相关因素后,核定各项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三)确定考核结果。市国资委根据考核认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完成值,综合考虑年度经营绩效后,形成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考核结果反馈。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此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母公司报表或企业合并报表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暂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限期整改。

第四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1.商业类企业。围绕资本回报、主业发展和持续经营能力,主要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其中,商业二类企业可剔除功能性业务对基本指标的影响。

2.公益类企业。围绕提升运营效率和财务平衡能力,主要考核经营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

(二)分类指标根据不同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发展短板,综合考虑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的程序。

(一)核定任期经营目标基准值。市国资委核定企业各项经营指标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以两值中的较低值确定为考核指标目标基准值。

(二)报送任期经营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结合战略发展规划,比照目标基准值,提出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经董事会审议后报送市国资委。

(三)确定任期经营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结合全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规划、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趋势、历史水平,对企业任期经营目标值进行审核确定。部分企业的相关指标还需征询市相关部门意见。

(四)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董事长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和动态监控管理。任期内第二、第三年度年初,企业应对任期考核目标的上年度推进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并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自查情况报告,对任期考核指标实施年度推进情况进行初步认定,作为任期期末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对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任期内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核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经认定的任期考核目标年度推进情况和市相关部门、社会第三方评价结果,对企业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综合考虑任期经营绩效后,形成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当任期审核结果与企业原年度初步认定结果出现较大偏差的,市国资委将进行追溯调整。

(三)市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等综合确定,不超过基本年薪的3倍。

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责任事故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重大不良影响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市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考核扣分或者降级处理,并相应扣减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将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经市委组织部综合考核,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目标申报值与全市经济增长目标要求和市国资委经济工作要求偏差较大的企业,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可由市国资委直接下达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期内,由于国家或本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以及发生企业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变更、解除或终止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对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一企一策。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市委及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股权代表,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董事会应参照本办法,积极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建立健全企业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企业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负责人及全体员工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对由企业委派的所属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或董事、经理人员的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董事会应制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科学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按武发20169号文精神,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06-09 00:00

关于印发《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武国资发20183

各出资企业:

《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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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发展,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企业活力、创造力、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发〔2016〕4号)及《关于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武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鄂国资规〔2017〕2号),结合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长及董事会其他成员(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效益最大化、可持续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考核。

(二)分类考核原则。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立足国有资本战略定位和改革发展目标,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有效性。

(三)全面考核原则。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构建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四)科学发展原则。推动企业加快改革改制、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发展的质量、效益,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做强做优做大。

(五)权责利对等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相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一类一策”和“一企一策”相结合、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衔接、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董事长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分类考核

第六条 根据不同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对不同功能的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一)商业类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结合企业实际,将商业类企业细分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

1.商业一类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发挥国有经济的引领作用,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着力提高发展质量、经济效益和资产经营效率,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2.商业二类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功能区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等重大专项任务和服务全市战略性任务。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同时,加强对完成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公益项目投资建设、重大产业发展任务的考核。

(二)公益类企业。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企业分类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划分,并实行动态调整。企业承担跨类业务的,对跨类业务分离考核。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改革发展指标。

(一)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为同类企业共性考核指标。与企业功能性质、资产性质相适应,按“一类一策”原则确定。

1.商业一类企业。围绕提高盈利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基本指标主要考核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分类指标主要考核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等指标。

2.商业二类企业。围绕提高资产经营能力和投融资建设保障能力,基本指标主要考核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等指标,分类指标主要考核重大专项任务投资建设等相关指标。

3.公益类企业。围绕公共服务资产营运效率和运营保障能力,基本指标主要考核经营性营业收入和经营性利润总额等指标,分类指标主要考核运营收入、成本费用控制、服务质量等相关指标。

(二)改革发展指标为企业个性考核指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国企国资改革重要部署要求,结合市国资委年度中心工作,按重要性、战略性原则,围绕做大做强主业、优化资源配置、产业结构调整、防范债务风险等工作,按“一企一策”原则确定。

第十条 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的程序。

(一)核定年度经营目标基准值。市国资委核定企业各项经营指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以两值中的较高值确定为考核指标目标基准值。

(二)报送年度经营目标建议值。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目标申报要求,比照目标基准值并结合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及经营实际,提出考核年度经营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三)核定年度经营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分类考核原则,按照全市经济增长目标要求,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目标值进行审核确定。部分企业的相关指标还需征询市相关部门意见。

(四)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董事长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监控。

(一)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签订后,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加强企业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调度和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对经营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督促改进。

(二)企业发生重大投融资、重大涉诉、重大贷款担保、重大资产处置和资产重组、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项时应及时按要求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对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程序。

(一)企业自查次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年度经济工作完成情况,自查分析上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形成年度自查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

(二)核定目标完成值。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对企业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过查阅资料、核对台账、现场核实等方式,并结合市相关部门、社会第三方评价结果,综合相关因素后,核定各项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三)确定考核结果。市国资委根据考核认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完成值,综合考虑年度经营绩效后,形成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考核结果反馈。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此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母公司报表或企业合并报表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暂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限期整改。

第四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

1.商业类企业。围绕资本回报、主业发展和持续经营能力,主要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其中,商业二类企业可剔除功能性业务对基本指标的影响。

2.公益类企业。围绕提升运营效率和财务平衡能力,主要考核经营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指标。

(二)分类指标根据不同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发展短板,综合考虑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的程序。

(一)核定任期经营目标基准值。市国资委核定企业各项经营指标上一任期实际完成值、上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以两值中的较低值确定为考核指标目标基准值。

(二)报送任期经营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结合战略发展规划,比照目标基准值,提出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经董事会审议后报送市国资委。

(三)确定任期经营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结合全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规划、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趋势、历史水平,对企业任期经营目标值进行审核确定。部分企业的相关指标还需征询市相关部门意见。

(四)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董事长签订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和动态监控管理。任期内第二、第三年度年初,企业应对任期考核目标的上年度推进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并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自查情况报告,对任期考核指标实施年度推进情况进行初步认定,作为任期期末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对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任期内经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核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经认定的任期考核目标年度推进情况和市相关部门、社会第三方评价结果,对企业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综合考虑任期经营绩效后,形成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当任期审核结果与企业原年度初步认定结果出现较大偏差的,市国资委将进行追溯调整。

(三)市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绩效年薪是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等综合确定,不超过基本年薪的3倍。

任期激励收入是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责任事故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重大不良影响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市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考核扣分或者降级处理,并相应扣减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将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经市委组织部综合考核,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目标申报值与全市经济增长目标要求和市国资委经济工作要求偏差较大的企业,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可由市国资委直接下达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期内,由于国家或本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以及发生企业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变更、解除或终止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对新组建尚未进入正常经营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一企一策。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市委及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股权代表,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纪委书记的考核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董事会应参照本办法,积极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建立健全企业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和改进对企业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负责人及全体员工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对由企业委派的所属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或董事、经理人员的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 对市场化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董事会应制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科学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按武发20169号文精神,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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