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2-08
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新政规〔20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515)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新形势下全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渠道扩大就业

(一)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科学发展的重要指标。坚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时,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优先考虑,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指标重点监测分析。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考核机制,实现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土地征收、项目实施与扩大就业联动,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拉动就业战略,拓展就业空间。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一区三街”,红色旅游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在重点产业发展、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民生改善、重要科技创新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力争谋划10个增强发展后劲的重大项目拉动就业。按照“三规合一”、“一城十镇百村”城乡建设格局,大力发展建筑业、农产品加工、文化生态旅游、生态园林、农家乐、手工制作等特色产业,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科技与信息、金融、旅游、商贸流通、健康养老、家庭服务和文化体育等服务业,打造服务业聚集区。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坚持“非禁即入”,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不合理门槛。畅通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按其担保平均余额的20%给予风险补偿,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四)提高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全面落实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标准上限为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在确保失业保险金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创业就业。

二、加强扶持引导,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营造良好准入环境。充分利用闲置厂房、闲置校区、商业用房等资源,每年培育推广2个创业孵化基地(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园、创业市场、电商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行“一照一码”。全面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一址多照”,允许将住房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各部门涉企信息互联互通。

(六)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模式,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大力实施“新洲合伙人”工程,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为在我区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对个体经营的,提供上限为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全额财政贴息。对按时还款的借款人,给予第二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全额财政贴息。对1年内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或者1年内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达不到比例的,按照实际吸纳上述各类人员每人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计算额度,财政根据实际贷款额度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水平,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含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允许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基地(园区)内创业实体提供担保。

(七)严格执行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按规定扣减税。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军转干部、残疾人等就业创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减免政策。

(八)鼓励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对大学生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在我区初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2人(含本人)以上的或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平台创办“网店”、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提供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资助。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3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资助。对于离岗创业的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除在离岗创业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外,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九)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创业。对进入城镇创业和返乡创业、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建设5个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利用现有企业的发展特点,搭建3个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扶持有技能、资金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区域经济结合起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和兴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积极组织引导创新创业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对接企业、市场和园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农家乐”创业项目经营户,支持申报各级无偿资助资金。鼓励电商企业发展网上连锁店,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增加网上农民卖家。建立村社区创新人员与创业农民结对帮扶机制,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对聘为农民创业服务指导员的,给予每年3000元的服务补贴。

(十)打造大众创业良好环境。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学校、社会团体开展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培育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树立创业观念,营造“鼓励创新、扶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坚持项目、政策、资金一体化运作,继续实施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计划、残疾人就业创业计划、农民工回归创业工程以及民间技能传承创业、农家乐创业、妇女“巾帼创业”等项目,符合政策要求的及时申报各类补贴。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每年举办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典型宣讲等活动。开展创业培训活动,将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建设,优化创业培训师资结构,吸纳创业成功者、职业经理人和创业投资人加入师资队伍,组建创业导师辅导团队,开发适合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特点的培训项目。对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合格后初次创办企业的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一次性3000元至5000元创业补贴。

三、多措并举,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项目,购买街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街镇、社区(村)就业。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区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时进行实名登记,加强求职指导和跟踪服务,定期举办专场招聘会和人才交流活动。实施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计划,组织开展高校“双困学生”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全程就业服务。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年度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就业见习补贴按照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见习单位(时间不超过6个月),对大学生见习期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可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70%。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区初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创业补贴。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和岗位项目,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在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加大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的援助力度,规范认定程序,健全实名制管理和备案制度,按照“社区即时援助、街镇强化援助、区托底援助”的办法,确保每个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开展“充分就业街镇”“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制定招录计划。对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员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三)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畅通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渠道。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扩大技工和劳务品牌工规模,扎实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街镇”和“春风行动”就业服务活动,强化农村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引进培育10个规范强劲的劳务派遣公司,大力推进有组织的跨区域劳务协作,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农民工市民化综合服务中心,扩大组织开展农民工市民化培训试点,对农民工和有意愿转移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技能、素质“双提升”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要确保岗位落实。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全面落实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创业。

四、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就业创业服务质量

(十五)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按照保基本、可持续、均等化的原则,完善与省、市系统对接的区、街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场所和硬件设施建设,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作用。加强街镇、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便捷的服务,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市场评估、开业指导、融资贷款等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法律维权、质量认证、账务代理等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400/人。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区、街镇、社区(村)就业服务网络,逐步形成“15分钟就业服务圈”。

(十六)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推进以制度、标准和队伍为重点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规范化建设。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信息发布、创业一站式服务、就业援助、大型公益专项活动等就业创业服务制度。结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需求,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创建“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和“高质量就业示范社区(村)”。充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人员队伍,提高专职人员的比例。建立职业指导员、职业信息分析员、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并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

(十七)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和职业中介活动,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不当限制及欺诈等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落实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报名时间和拟聘人员公示期均不得少于7天。

(十八)建立健全失业就业的社会联动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统计制度。依托行业协会、社区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实行积极就业家庭低保渐退制度,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创业成本。对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享受不超过3个月的低保补助,对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残重病人员可给予一定期限低保补助。对自主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低保标准1.5倍的,可延长保障1年。

五、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

(十九)健全就业培训制度。加快发展新洲特色现代职业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适应劳动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机制,逐步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二十)完善就业培训模式。逐步推行职业培训包模式,对职业标准、课程、教材、师资等标准“集中打包”,形成规范、标准、科学的培训模式。坚持市场化,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依托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二十一)提升职业培训质量。围绕区域经济特点和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失业人员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快培育一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尊重城乡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建设技师工作室,发挥带徒传技、技能攻关的作用。建立创新创业人才评选机制,面向一线技工评选“技能大奖”和“技术能手”,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镇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4类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或者职业资格证的,给予4004000/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企业录用上述4类人员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上述4类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1500/人的创业培训补贴,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1000/人的创业培训补贴。

六、深入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就业创业工作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督促检查各街镇、部门和单位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街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全局意识,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尽职履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就业创业工作新机制。

(二十三)坚持目标管理。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就业创业工作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街镇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化督促检查,对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实行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定期考评。培养、树立城乡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对工作积极、效果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被动、效果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四)落实经费保障。根据就业需求和财力状况,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资金,确保工作开展和政策落实。各街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逐步增加资金投入,优先安排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资金。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五)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手机等新媒体,采取开设专题专栏、系列报道、适时点评、热线访谈等方式,宣传解读就业新战略、新方针和新政策,回应群众关切;宣传鼓励多种形式就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就业创业;宣传勇于创业、市场就业、技能就业、走出去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劳动者树立勇于探索、敢为人先的思想理念,努力营造“创业在新洲、乐业在家乡”的浓厚社会氛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2016323

附件:

(新政规〔20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515)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新形势下全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渠道扩大就业

(一)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科学发展的重要指标。坚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时,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优先考虑,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指标重点监测分析。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考核机制,实现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土地征收、项目实施与扩大就业联动,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拉动就业战略,拓展就业空间。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一区三街”,红色旅游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在重点产业发展、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民生改善、重要科技创新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力争谋划10个增强发展后劲的重大项目拉动就业。按照“三规合一”、“一城十镇百村”城乡建设格局,大力发展建筑业、农产品加工、文化生态旅游、生态园林、农家乐、手工制作等特色产业,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科技与信息、金融、旅游、商贸流通、健康养老、家庭服务和文化体育等服务业,打造服务业聚集区。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坚持“非禁即入”,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不合理门槛。畅通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按其担保平均余额的20%给予风险补偿,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四)提高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全面落实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标准上限为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额的50%。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在确保失业保险金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创业就业。

二、加强扶持引导,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营造良好准入环境。充分利用闲置厂房、闲置校区、商业用房等资源,每年培育推广2个创业孵化基地(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园、创业市场、电商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行“一照一码”。全面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一址多照”,允许将住房用作“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各部门涉企信息互联互通。

(六)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模式,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大力实施“新洲合伙人”工程,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为在我区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对个体经营的,提供上限为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全额财政贴息。对按时还款的借款人,给予第二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全额财政贴息。对1年内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或者1年内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2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达不到比例的,按照实际吸纳上述各类人员每人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计算额度,财政根据实际贷款额度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水平,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含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允许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基地(园区)内创业实体提供担保。

(七)严格执行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对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按规定扣减税。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军转干部、残疾人等就业创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减免政策。

(八)鼓励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对大学生自毕业学年起5年内在我区初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2人(含本人)以上的或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平台创办“网店”、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提供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资助。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3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资助。对于离岗创业的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除在离岗创业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外,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九)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创业。对进入城镇创业和返乡创业、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农村劳动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依托现有各类园区,建设5个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利用现有企业的发展特点,搭建3个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扶持有技能、资金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区域经济结合起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和兴办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积极组织引导创新创业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对接企业、市场和园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农家乐”创业项目经营户,支持申报各级无偿资助资金。鼓励电商企业发展网上连锁店,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增加网上农民卖家。建立村社区创新人员与创业农民结对帮扶机制,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对聘为农民创业服务指导员的,给予每年3000元的服务补贴。

(十)打造大众创业良好环境。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学校、社会团体开展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培育创业文化,弘扬创业精神,树立创业观念,营造“鼓励创新、扶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坚持项目、政策、资金一体化运作,继续实施大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计划、残疾人就业创业计划、农民工回归创业工程以及民间技能传承创业、农家乐创业、妇女“巾帼创业”等项目,符合政策要求的及时申报各类补贴。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每年举办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典型宣讲等活动。开展创业培训活动,将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建设,优化创业培训师资结构,吸纳创业成功者、职业经理人和创业投资人加入师资队伍,组建创业导师辅导团队,开发适合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特点的培训项目。对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进行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合格后初次创办企业的符合条件人员给予一次性3000元至5000元创业补贴。

三、多措并举,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项目,购买街镇、社区(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街镇、社区(村)就业。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区人力资源市场和街镇、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时进行实名登记,加强求职指导和跟踪服务,定期举办专场招聘会和人才交流活动。实施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计划,组织开展高校“双困学生”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全程就业服务。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毕业年度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就业见习补贴按照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见习单位(时间不超过6个月),对大学生见习期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可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70%。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二)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区初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创业补贴。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和岗位项目,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在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加大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的援助力度,规范认定程序,健全实名制管理和备案制度,按照“社区即时援助、街镇强化援助、区托底援助”的办法,确保每个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开展“充分就业街镇”“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设定和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制定招录计划。对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员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三)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畅通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渠道。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扩大技工和劳务品牌工规模,扎实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街镇”和“春风行动”就业服务活动,强化农村劳务经纪人队伍建设,引进培育10个规范强劲的劳务派遣公司,大力推进有组织的跨区域劳务协作,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农民工市民化综合服务中心,扩大组织开展农民工市民化培训试点,对农民工和有意愿转移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技能、素质“双提升”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要确保岗位落实。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全面落实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创业。

四、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就业创业服务质量

(十五)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按照保基本、可持续、均等化的原则,完善与省、市系统对接的区、街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场所和硬件设施建设,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信息系统,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作用。加强街镇、社区(村)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便捷的服务,为创业人员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市场评估、开业指导、融资贷款等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支持、市场开拓、法律维权、质量认证、账务代理等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400/人。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区、街镇、社区(村)就业服务网络,逐步形成“15分钟就业服务圈”。

(十六)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推进以制度、标准和队伍为重点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规范化建设。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就业信息发布、创业一站式服务、就业援助、大型公益专项活动等就业创业服务制度。结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需求,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规范服务流程,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创建“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和“高质量就业示范社区(村)”。充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人员队伍,提高专职人员的比例。建立职业指导员、职业信息分析员、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并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

(十七)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和职业中介活动,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不当限制及欺诈等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落实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报名时间和拟聘人员公示期均不得少于7天。

(十八)建立健全失业就业的社会联动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统计制度。依托行业协会、社区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实行积极就业家庭低保渐退制度,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创业成本。对积极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可继续享受不超过3个月的低保补助,对家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残重病人员可给予一定期限低保补助。对自主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超过低保标准1.5倍的,可延长保障1年。

五、强化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

(十九)健全就业培训制度。加快发展新洲特色现代职业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适应劳动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的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服务机制,逐步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二十)完善就业培训模式。逐步推行职业培训包模式,对职业标准、课程、教材、师资等标准“集中打包”,形成规范、标准、科学的培训模式。坚持市场化,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依托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二十一)提升职业培训质量。围绕区域经济特点和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失业人员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快培育一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尊重城乡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建设技师工作室,发挥带徒传技、技能攻关的作用。建立创新创业人才评选机制,面向一线技工评选“技能大奖”和“技术能手”,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镇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4类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或者职业资格证的,给予4004000/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企业录用上述4类人员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上述4类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1500/人的创业培训补贴,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1000/人的创业培训补贴。

六、深入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就业创业工作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督促检查各街镇、部门和单位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街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全局意识,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尽职履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就业创业工作新机制。

(二十三)坚持目标管理。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就业创业工作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街镇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化督促检查,对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实行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定期考评。培养、树立城乡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对工作积极、效果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被动、效果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四)落实经费保障。根据就业需求和财力状况,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资金,确保工作开展和政策落实。各街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逐步增加资金投入,优先安排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资金。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五)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手机等新媒体,采取开设专题专栏、系列报道、适时点评、热线访谈等方式,宣传解读就业新战略、新方针和新政策,回应群众关切;宣传鼓励多种形式就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就业创业;宣传勇于创业、市场就业、技能就业、走出去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劳动者树立勇于探索、敢为人先的思想理念,努力营造“创业在新洲、乐业在家乡”的浓厚社会氛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2016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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