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2-08
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15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新洲建设,加快建成符合区情、覆盖城乡、规模适度、惠及全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组织机构合理布局,发展壮大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满足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要,为法治新洲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在政府主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运行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的职能和作用,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要素和资源科学配置、合理流动,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广覆盖、高效能。

2.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机制,促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布局、科学配置、优化组合,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服务资源共建共享、服务水平全面提高。

3.坚持专业化发展的原则。有效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建立由法律专业人才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团队,推行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化发展。

4.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和公益性公共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市场化、常态化、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

1.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区、街镇、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基本建成,网络平台、热线平台运转有序,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短缺问题逐步缓解,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

2.提升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政府投入不断增加,公共法律服务预算支出比重逐步提高,法律职业人员储备稳步增长,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健全。

3.规范公共法律服务运行机制。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全面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调查和反馈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服务质量控制机制逐步完善,村(社区)律师等公共法律服务品牌进一步形成。

4.彰显公共法律服务效果。社会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和实现,服务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公共法律服务监督评价体系不断完善。

二、整合资源,搭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四)建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建立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集成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服务资源,按照“集中受理、分类办理、限时办结”的原则,为群众提供“窗口化”、“一站式”法律服务,打造窗口接待与后台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法律服务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

(五)建设街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建立街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律师、专职调解员、社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为骨干,集成律师服务、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资源要素,打造服务群众、宣传法治、化解矛盾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综合平台。

(六)建设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

建立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进一步整合村(社区)法务工作室、社区律师工作室及民调主任、调解员、社区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等资源,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

(七)建设“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建立“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整合区政府门户网、普法网、官方微博、掌上法律顾问APP、“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以及行业协会网站资源,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投诉、网上监督,打造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受理投诉、解决诉求的网上公共法律服务综合平台。

三、拓展领域,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八)推进律师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推动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律师执业,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吸引优质律师事务所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加快建设涉外律师人才和知识产权律师服务团队。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认真做好法律顾问工作,全力推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区、街(镇)、村(社区)法律顾问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为党委、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持续开展“同心·律师服务团”等活动,拓宽律师对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服务范围,为企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供法律服务。

坚持和完善律师进村(社区)工作制度,规范村(社区)律师工作机制,不断拓展服务领域,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矛盾纠纷排查、法律援助等综合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律师积极参与信访、调解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公益法律服务。

(九)推进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大对《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构建城乡均等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开辟城乡共享的重点人群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便民服务长效机制。延伸领域,扩大范围,探索将民生问题相关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加强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衔接配合,确保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依法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

完善案件指派工作,规范法律援助接待、受理、审查、承办等各环节服务行为。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建立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救助等行为的衔接机制,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各部门资源共享。

完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推进媒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和村(社区)法律援助受援点建设,建成覆盖全区、便民利民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体系,实现群众就地、就近法律援助申请。

(十)推进公证服务体系建设

拓展公证服务领域,推动公证服务向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文化体育、残疾人特殊服务等社会热点难点领域延伸。

依法减免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公证服务对象的服务收费,对各类捐赠、捐献等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提供免费服务。

建立公证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推行公证档案电子化。

(十一)推进普法依法治理体系建设

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进“法律进课堂”工作。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作用,利用好网站、手机、微博、户外频媒、移动传媒等新兴媒体,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大节日、纪念日为节点,持续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落实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职能作用,引导社会组织、普法志愿者和各类文艺团体积极参与,形成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全面参与、上下联动的普法格局。

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加强城乡公共场所及村(社区)普法阵地建设,推动建设一定规模的法治文化广场、公园、长廊,各街镇、村(社区)建设相对集中的法治宣传栏(橱窗),把法治元素融入群众公共文化生活。

(十二)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建设

发挥好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鼓励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尽可能化解在基层。

继续加强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土地承包经营、妇女维权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做到人员、场地、经费、工作“四落实”,逐步实现全区域、全行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面覆盖、规范运行。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

建立区域人民调解专家库,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结合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活动、聘请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经验和做法,发展壮大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十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体系建设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包括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法律院校师生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参与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壮大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

探索建立各类公益性法律服务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培育、扶持和鼓励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

四、加强领导,落实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整合专门力量,采取可行措施,扎实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十五)加强责任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指标,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质量和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十六)加强经费保障。依法依规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探索编制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政府采购目录”。落实公共法律服务经费预算保障。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通过奖励、表彰、免费培训等方式鼓励相关机构和人员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扬公共法律服务先进典型。结合各种主题活动和创建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20151012

附件:

(新政发〔2015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新洲建设,加快建成符合区情、覆盖城乡、规模适度、惠及全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组织机构合理布局,发展壮大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满足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要,为法治新洲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在政府主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运行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的职能和作用,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要素和资源科学配置、合理流动,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广覆盖、高效能。

2.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机制,促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布局、科学配置、优化组合,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城乡统筹发展,实现服务资源共建共享、服务水平全面提高。

3.坚持专业化发展的原则。有效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建立由法律专业人才组成的公共法律服务团队,推行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化发展。

4.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和公益性公共法律服务补偿机制,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市场化、常态化、可持续发展。

(三)总体目标

1.健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区、街镇、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基本建成,网络平台、热线平台运转有序,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短缺问题逐步缓解,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

2.提升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政府投入不断增加,公共法律服务预算支出比重逐步提高,法律职业人员储备稳步增长,公共法律服务标准体系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健全。

3.规范公共法律服务运行机制。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全面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调查和反馈工作机制逐步建立,服务质量控制机制逐步完善,村(社区)律师等公共法律服务品牌进一步形成。

4.彰显公共法律服务效果。社会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和实现,服务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公共法律服务监督评价体系不断完善。

二、整合资源,搭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四)建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建立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集成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司法行政服务资源,按照“集中受理、分类办理、限时办结”的原则,为群众提供“窗口化”、“一站式”法律服务,打造窗口接待与后台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法律服务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

(五)建设街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建立街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律师、专职调解员、社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为骨干,集成律师服务、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资源要素,打造服务群众、宣传法治、化解矛盾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综合平台。

(六)建设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

建立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进一步整合村(社区)法务工作室、社区律师工作室及民调主任、调解员、社区律师、法律服务志愿者等资源,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

(七)建设“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建立“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整合区政府门户网、普法网、官方微博、掌上法律顾问APP、“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以及行业协会网站资源,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投诉、网上监督,打造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受理投诉、解决诉求的网上公共法律服务综合平台。

三、拓展领域,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八)推进律师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推动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律师执业,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吸引优质律师事务所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加快建设涉外律师人才和知识产权律师服务团队。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认真做好法律顾问工作,全力推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区、街(镇)、村(社区)法律顾问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为党委、政府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持续开展“同心·律师服务团”等活动,拓宽律师对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服务范围,为企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供法律服务。

坚持和完善律师进村(社区)工作制度,规范村(社区)律师工作机制,不断拓展服务领域,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矛盾纠纷排查、法律援助等综合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律师积极参与信访、调解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公益法律服务。

(九)推进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大对《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力度。构建城乡均等的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开辟城乡共享的重点人群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完善便民服务长效机制。延伸领域,扩大范围,探索将民生问题相关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加强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衔接配合,确保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依法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

完善案件指派工作,规范法律援助接待、受理、审查、承办等各环节服务行为。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提高办案质量。建立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救助等行为的衔接机制,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各部门资源共享。

完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推进媒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和村(社区)法律援助受援点建设,建成覆盖全区、便民利民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体系,实现群众就地、就近法律援助申请。

(十)推进公证服务体系建设

拓展公证服务领域,推动公证服务向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文化体育、残疾人特殊服务等社会热点难点领域延伸。

依法减免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公证服务对象的服务收费,对各类捐赠、捐献等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提供免费服务。

建立公证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推行公证档案电子化。

(十一)推进普法依法治理体系建设

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进“法律进课堂”工作。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作用,利用好网站、手机、微博、户外频媒、移动传媒等新兴媒体,以“12·4”国家宪法日等重大节日、纪念日为节点,持续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落实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职能作用,引导社会组织、普法志愿者和各类文艺团体积极参与,形成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全面参与、上下联动的普法格局。

积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加强城乡公共场所及村(社区)普法阵地建设,推动建设一定规模的法治文化广场、公园、长廊,各街镇、村(社区)建设相对集中的法治宣传栏(橱窗),把法治元素融入群众公共文化生活。

(十二)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建设

发挥好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鼓励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尽可能化解在基层。

继续加强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疗卫生、交通事故、物业管理、土地承包经营、妇女维权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做到人员、场地、经费、工作“四落实”,逐步实现全区域、全行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面覆盖、规范运行。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推进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

建立区域人民调解专家库,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结合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活动、聘请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经验和做法,发展壮大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

(十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体系建设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包括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法律院校师生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参与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壮大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

探索建立各类公益性法律服务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培育、扶持和鼓励一批公信力强、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作用显著的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

四、加强领导,落实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镇、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整合专门力量,采取可行措施,扎实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十五)加强责任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指标,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质量和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十六)加强经费保障。依法依规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探索编制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政府采购目录”。落实公共法律服务经费预算保障。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补偿机制,通过奖励、表彰、免费培训等方式鼓励相关机构和人员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扬公共法律服务先进典型。结合各种主题活动和创建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201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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