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6〕13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范围的意见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2-08
(新政发〔2016〕13号)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范围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1234”发展战略,全面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加快推进畜牧业提档升级转型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的意见》(新政发〔20152号)确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范围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列区域为禁养区

(一)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即:双柳街古龙村、凤凰镇郑园村、邾城街汪套村和举水老大桥、仓埠街方杨村和陶山村江家咀、汪集街米筛村鹞子山、徐古街曹兴寨村、辛冲街双桥村、旧街街社区、潘塘街李店村、三店街袁田村、道观河风景旅游区石寨村等1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及其他饮用水源地(包括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周边1000米(内陆区域)、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300米范围。

(二)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遗迹、自然保护区。即:道观河风景旅游区、旧街问津书院历史文物遗迹、涨渡湖湿地保护区、将军山森林公园和规划建设的风景旅游景点及外围周边500米范围。

(三)城市规划区和工业园区。即:邾城—阳逻城市规划区范围;“一区三街”(阳逻开发区,阳逻街、双柳街、仓埠街)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古龙产业园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街镇工业园区规划区内及周边500米范围。

(四)人口集中区域。即: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居民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农村中心村及周边100米范围,医院、学校、福利院、社会养老院、文化体育场馆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

(五)江河、湖泊(水库)区域。即:“一江(长江)三河(举、倒、沙)”以及干支流沿线两岸500米范围,12个列入湖北省湖库区名录的湖库岸线周边500米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下列区域为限养区

(一)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范围。

(二)风景名胜区、历史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

(三)“一江三河”、湖泊(水库)禁养区外延1000米范围。

(四)城市规划区、城镇居民区、农村中心村等人口集中区域、工业园区等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

(五)交通要道区域。包括已建、在建的主要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用地及平原地区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山区两侧外延500米的范围。

(六)现有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即:三店街西部、汪集街东部、仓埠街南部、邾城街和李集街部分区域。

(七)村湾居民区及周边500米范围。

三、下列区域为适养区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适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以适应当地土地、水体等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以及环境质量要求为前提,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须遵守关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通过鸡舍和设施标准化改造、干湿分离、雨污分流等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2016721

附件: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1234”发展战略,全面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加快推进畜牧业提档升级转型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的意见》(新政发〔20152号)确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分范围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下列区域为禁养区

(一)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即:双柳街古龙村、凤凰镇郑园村、邾城街汪套村和举水老大桥、仓埠街方杨村和陶山村江家咀、汪集街米筛村鹞子山、徐古街曹兴寨村、辛冲街双桥村、旧街街社区、潘塘街李店村、三店街袁田村、道观河风景旅游区石寨村等1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及其他饮用水源地(包括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周边1000米(内陆区域)、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300米范围。

(二)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遗迹、自然保护区。即:道观河风景旅游区、旧街问津书院历史文物遗迹、涨渡湖湿地保护区、将军山森林公园和规划建设的风景旅游景点及外围周边500米范围。

(三)城市规划区和工业园区。即:邾城—阳逻城市规划区范围;“一区三街”(阳逻开发区,阳逻街、双柳街、仓埠街)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古龙产业园规划区及周边500米范围,街镇工业园区规划区内及周边500米范围。

(四)人口集中区域。即: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居民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农村中心村及周边100米范围,医院、学校、福利院、社会养老院、文化体育场馆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

(五)江河、湖泊(水库)区域。即:“一江(长江)三河(举、倒、沙)”以及干支流沿线两岸500米范围,12个列入湖北省湖库区名录的湖库岸线周边500米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下列区域为限养区

(一)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范围。

(二)风景名胜区、历史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

(三)“一江三河”、湖泊(水库)禁养区外延1000米范围。

(四)城市规划区、城镇居民区、农村中心村等人口集中区域、工业园区等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

(五)交通要道区域。包括已建、在建的主要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用地及平原地区两侧外延1000米范围、山区两侧外延500米的范围。

(六)现有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即:三店街西部、汪集街东部、仓埠街南部、邾城街和李集街部分区域。

(七)村湾居民区及周边500米范围。

三、下列区域为适养区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适养区内畜禽养殖规模以适应当地土地、水体等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以及环境质量要求为前提,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须遵守关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通过鸡舍和设施标准化改造、干湿分离、雨污分流等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2016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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