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7〕4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12-08
(新政发〔2017〕4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武政〔20165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以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和改进服务为基本立足点,以实施“1234”发展战略和“扶贫攻坚”行动为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不断提升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10万人次以上,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0%以上,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能够同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二、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

(一)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春潮行动”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统筹管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结合行业特色,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组织开展多形式的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的主体责任,企业要加强对农民工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并按照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让有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力都能按规定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减轻企业和农民工培训负担。大力推进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定点培训机构,建设农民工实训基地。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努力实现农村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农村拟转移劳动力、进城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教育。整合技校和职业高中教学资源,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区人社局、区教育局会同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委、区安监质监局、区扶贫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部门负责)

(二)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农民工自主创业。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自主创业。鼓励和扶持农民工挖掘、利用家乡资源的比较优势,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培育特色品牌,深度打造“一街一品”。支持发展“互联网+”和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区、街(镇)两级建立电子商务基地、小型电子商务集聚区,对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办公用房、网络等按相关政策给予优惠或补贴,推动农产品销售、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及线上乡村旅游等休闲观光农业融合发展。鼓励农民工创办农民合作社、乡村旅游创客基地、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旅游宣传、贸易营销、农资配送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和打造特色品牌。积极推进地区产业专业技术开发平台建设,促进龙头企业面向农民工自主创业企业开放共享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加速资金、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农民工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搭建基础、公用专业技术条件平台,为农民工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服务,吸引创业农民工围绕其创新成果创业。健全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政府、企业及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农村科技创业公益活动,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工创业提供科技服务。(区人社局会同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扶贫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人民银行新洲分行等部门负责)

(三)加强就业服务,稳定扩大农民工就业。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将服务范围辐射到所有街(镇)、村(社区),有针对性地为有就业需求的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全面推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实名制。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圈”功能。大力开展“春风行动”,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政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支持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广泛开展跨地区劳务合作,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和小城镇经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区人社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一)规范用工管理,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着力提高小微企业、非公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执法监察,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履约质量。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预储金制度和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接“信用武汉”——全市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平台,对恶意托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录入信用平台,并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者取消其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区人社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城乡建设局、区经信局、区法院、区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二)扩大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为重点,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农民工集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及时纠正,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利。整合各项社会保险资源,推动农民工平等参加各类保险,提高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水平。(区人社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质监局、区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三)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年度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计划,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严厉打击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加大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相关规定,做好重点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区安监质监局、区卫计委会同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工会等部门负责)

(四)畅通维权渠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畅通仲裁绿色通道,优化受理立案程序,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预警预报制度,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提高仲裁效率。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加大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区人社局、区司法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国资金融局、区法院、区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一)整合各项资源,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按照常住人口数量,合理规划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加快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实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均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区发改委会同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局、区卫计委、区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二)落实教育政策,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坚持“两为主、两纳入”(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同时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全区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增加城镇教育储备,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实行混合编办和统一管理,促进农民工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会生活。贯彻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流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加强留守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创新留守流动儿童帮扶救助项目。(区教育局会同区编办、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城乡建设局、团区委、区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强化卫生服务,保障农民工共享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关注农民工心理健康问题,积极做好健康教育工作。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常住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纳入服务范围。创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运行机制,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区卫计委会同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四)强化住房保障,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对为农民工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在农民工集中的区域,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农民工出租。指导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用地标准利用自有用地统筹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区城乡建设局、区房产服务中心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国土规划局、区地税局、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

(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原则,实行差别化的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城区和街镇落户限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区、街镇派出所或社区公共地址上落户。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权益。(区公安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国土规划局、区农委、区卫计委、区统计局、区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六)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依法维护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区农经局、区国土规划局会同区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五、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一)完善制度建设,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抓好农民工党组织建设,发挥农民工党支部作用,积极开展组织活动,确保农民工党员的教育管理落到实处。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和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的农民工和随迁家属与常住居民一样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区民政局会同区人社局、区国资金融局、区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二)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开展“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继续推进“百姓舞台”农村文化广场建设,实施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提档升级。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活动,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广泛开展群众文体活动。充分调动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努力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农民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区文化局、区人社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工作。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加快农村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学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开展农村中小学青春期教育等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特点的系列活动。推进留守妇女关爱行动,依托基层“妇女之家”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扩大留守妇女互助组覆盖面。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投入,继续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健全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保障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安全。(区民政局、区妇联会同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团区委等部门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下设办公室,在区人社局办公,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和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效率。将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加大经费投入,提升农民工公共服务质量。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保证正常工作需要。(区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文化局、区卫计委等部门负责)

(三)创新服务方式,加强各类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创新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机制,引导和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多方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文化局、区卫计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部门负责)

(四)夯实基础工作,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认真做好农民工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农民工规模、结构及其分布。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区统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五)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组织引导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政策的阐释解读,对相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深入开展先锋引领行动,积极发现、培育、宣传典型,认真总结推广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区委宣传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各街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列出责任项目清单,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2017317

 

 

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 振 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胡志勇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陶宏伟 区人社局局长

成 员:彭国华 区经信局调研员

江贵明 区水务局调研员

赵炎平 区发改委副主任

陈文华 区教育局副局长

但建文 区科技局副局长

喻红祥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吴彩萍 区民政局副局长

冯爱和 区司法局副局长

宋绍珠 区财政局副局长

程明祥 区人社局副局长

陶维仁 区国土规划局副局长

夏正求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高建斌 区农委副主任

蔡金文 区商务局副局长

王金华 区文化局副局长

曹新梅 区卫计委副主任

李生兵 区国资金融局副局长

陶宏学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清平 区安监质监局副局长

孙 宁 区统计局副局长

程书雄 区委宣传部副调研员

冯助应 区农经局副调研员

罗金安 区建管办主任

韩旺金 区房产服务中心总工程师

靖杰华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革新 区总工会副主席

梁陶然 团区委副书记

袁 劲 区妇联副主席

祝玉良 人行新洲支行副行长

程 敏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人社局办公,由程明祥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武政〔20165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以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和改进服务为基本立足点,以实施“1234”发展战略和“扶贫攻坚”行动为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不断提升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10万人次以上,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0万人次以上,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在90%以上,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能够同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二、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

(一)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春潮行动”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统筹管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结合行业特色,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组织开展多形式的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的主体责任,企业要加强对农民工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并按照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让有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力都能按规定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减轻企业和农民工培训负担。大力推进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定点培训机构,建设农民工实训基地。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努力实现农村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农村拟转移劳动力、进城农民工接受职业技能教育。整合技校和职业高中教学资源,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区人社局、区教育局会同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委、区安监质监局、区扶贫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部门负责)

(二)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农民工自主创业。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自主创业。鼓励和扶持农民工挖掘、利用家乡资源的比较优势,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培育特色品牌,深度打造“一街一品”。支持发展“互联网+”和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区、街(镇)两级建立电子商务基地、小型电子商务集聚区,对电子商务创新创业办公用房、网络等按相关政策给予优惠或补贴,推动农产品销售、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及线上乡村旅游等休闲观光农业融合发展。鼓励农民工创办农民合作社、乡村旅游创客基地、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旅游宣传、贸易营销、农资配送等合作建立营销渠道和打造特色品牌。积极推进地区产业专业技术开发平台建设,促进龙头企业面向农民工自主创业企业开放共享各类创新创业资源,加速资金、技术和服务扩散,带动和支持农民工创业人员依托其相关产业链创业发展。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搭建基础、公用专业技术条件平台,为农民工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服务,吸引创业农民工围绕其创新成果创业。健全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政府、企业及社会力量组织开展农村科技创业公益活动,建设一批“星创天地”,为农民工创业提供科技服务。(区人社局会同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扶贫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人民银行新洲分行等部门负责)

(三)加强就业服务,稳定扩大农民工就业。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将服务范围辐射到所有街(镇)、村(社区),有针对性地为有就业需求的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全面推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实名制。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15分钟公共就业服务圈”功能。大力开展“春风行动”,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政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支持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广泛开展跨地区劳务合作,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和小城镇经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区人社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农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一)规范用工管理,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行简易劳动合同。着力提高小微企业、非公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执法监察,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履约质量。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预储金制度和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接“信用武汉”——全市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平台,对恶意托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录入信用平台,并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者取消其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区人社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城乡建设局、区经信局、区法院、区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二)扩大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为重点,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农民工集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及时纠正,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利。整合各项社会保险资源,推动农民工平等参加各类保险,提高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水平。(区人社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安监质监局、区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三)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年度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计划,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严厉打击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加大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落实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相关规定,做好重点行业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区安监质监局、区卫计委会同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工会等部门负责)

(四)畅通维权渠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畅通仲裁绿色通道,优化受理立案程序,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和预警预报制度,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提高仲裁效率。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加大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区人社局、区司法局会同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国资金融局、区法院、区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一)整合各项资源,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按照常住人口数量,合理规划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加快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实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均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区发改委会同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局、区卫计委、区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二)落实教育政策,确保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坚持“两为主、两纳入”(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同时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全区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增加城镇教育储备,抓好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幼儿园建设,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基本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实行混合编办和统一管理,促进农民工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会生活。贯彻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流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加强留守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创新留守流动儿童帮扶救助项目。(区教育局会同区编办、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城乡建设局、团区委、区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强化卫生服务,保障农民工共享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关注农民工心理健康问题,积极做好健康教育工作。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常住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纳入服务范围。创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运行机制,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区卫计委会同区发改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

(四)强化住房保障,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对为农民工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在农民工集中的区域,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农民工出租。指导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用地标准利用自有用地统筹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区城乡建设局、区房产服务中心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国土规划局、区地税局、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

(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57号),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原则,实行差别化的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城区和街镇落户限制。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区、街镇派出所或社区公共地址上落户。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权益。(区公安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局、区国土规划局、区农委、区卫计委、区统计局、区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六)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依法维护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区农经局、区国土规划局会同区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五、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一)完善制度建设,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抓好农民工党组织建设,发挥农民工党支部作用,积极开展组织活动,确保农民工党员的教育管理落到实处。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和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的农民工和随迁家属与常住居民一样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区民政局会同区人社局、区国资金融局、区总工会等部门负责)

(二)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开展“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继续推进“百姓舞台”农村文化广场建设,实施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提档升级。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开展流动文化服务活动,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广泛开展群众文体活动。充分调动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努力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农民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心态。(区文化局、区人社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部门负责)

(三)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工作。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加快农村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学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开展农村中小学青春期教育等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特点的系列活动。推进留守妇女关爱行动,依托基层“妇女之家”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扩大留守妇女互助组覆盖面。加大对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投入,继续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健全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保障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安全。(区民政局、区妇联会同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团区委等部门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下设办公室,在区人社局办公,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和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效率。将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加大经费投入,提升农民工公共服务质量。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保证正常工作需要。(区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文化局、区卫计委等部门负责)

(三)创新服务方式,加强各类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创新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机制,引导和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鼓励多方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文化局、区卫计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部门负责)

(四)夯实基础工作,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认真做好农民工相关数据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农民工规模、结构及其分布。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区统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五)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民工。组织引导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政策的阐释解读,对相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深入开展先锋引领行动,积极发现、培育、宣传典型,认真总结推广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区委宣传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各街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列出责任项目清单,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2017317

 

 

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 振 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胡志勇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陶宏伟 区人社局局长

成 员:彭国华 区经信局调研员

江贵明 区水务局调研员

赵炎平 区发改委副主任

陈文华 区教育局副局长

但建文 区科技局副局长

喻红祥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吴彩萍 区民政局副局长

冯爱和 区司法局副局长

宋绍珠 区财政局副局长

程明祥 区人社局副局长

陶维仁 区国土规划局副局长

夏正求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高建斌 区农委副主任

蔡金文 区商务局副局长

王金华 区文化局副局长

曹新梅 区卫计委副主任

李生兵 区国资金融局副局长

陶宏学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清平 区安监质监局副局长

孙 宁 区统计局副局长

程书雄 区委宣传部副调研员

冯助应 区农经局副调研员

罗金安 区建管办主任

韩旺金 区房产服务中心总工程师

靖杰华 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革新 区总工会副主席

梁陶然 团区委副书记

袁 劲 区妇联副主席

祝玉良 人行新洲支行副行长

程 敏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人社局办公,由程明祥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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