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将《武汉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9月30日
武汉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鄂安〔2019〕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含开发区、功能区,下同)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务院、省安委会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判定标准予以确定。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负责国务院、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综合工作;
(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区安委会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综合工作;
(三)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综合工作。
(四)属于以下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区安委会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市安委会提出申请或由市安委会直接予以挂牌督办:
1.跨区域、跨行业,需两个以上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2.国务院、省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3.群众举报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4.其他有必要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区以上安委会作为挂牌单位的,应确定下级安委会或本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督办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以下简称为“被挂牌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单位。
第六条 区以上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核查和分析评估,确定是否予以挂牌督办: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报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区安委会提请市安委会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本级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提请单位应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措施要求及时限、整改存在的主要困难及解决办法,以及责任单位、督办单位等。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报市(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三)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四)跟踪督办;
(五)整改销号。
第八条 市、区安委会、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决定予以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送达督办单位,并报市安办备案。《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隐患名称类型、具体位置(地址)、隐患主要内容、整改措施要求、责任单位、督办单位、整改时限等。
第九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治理方案,经督办单位审定同意后,认真组织整改,并做到整改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期限到位、责任人到位、应急预案到位。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责任机构和人员;
(三)治理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以下简称为“督办单位”)要制定督办工作方案,明确督办对象、具体地址、督办内容、标准要求、督查人员、督查措施、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并做到专人负责、跟踪督办到位。
第十一条 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间,被挂牌单位应当加强与督办单位沟通,及时汇报隐患整改进度情况。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市、区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企业,应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被挂牌单位应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应自行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组织评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被挂牌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核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督办单位收到被挂牌单位销号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
(一)经督办单位审查合格的,督办单位向挂牌单位报请销号;
(二)经督办单位审查不合格的,督办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停业整改指令,继续挂牌督办;
(三)对整改无望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实施后,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摘牌报备表》(见附件),予以摘牌。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的治理限期内完成的,被挂牌单位应当于限期整改时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
督办单位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确定延期时限,报请挂牌单位批准;挂牌单位批准的,督办单位及时将延期申请批复意见送达被挂牌单位,继续督促其在延长期限内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对不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被挂牌单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挂牌督办单位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其部门网站、主流媒体上公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档。挂牌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清理,根据治理整改情况,及时予以调整。督办单位应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全程督办,督促被挂牌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按照要求及时向挂牌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激励机制。挂牌单位应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好的被挂牌单位给予激励,同时,市安办每年对治理效果好的重大事故隐患安排重大隐患“以奖代补”项目资金予以补助。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约束机制。区以上安委会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通报、督导、约谈、巡查、年(月)度考核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采集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纳入“黑名单”联合惩戒。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责。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投入保障机制。被挂牌单位应当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靠企业自身能力无法完全排除的,且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大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同时,市、区财政安排重大隐患治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上年度区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安办及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综合协调沟通制度。定期召开挂牌督办单位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息,解决突出问题,协调跨区域、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等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应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情况,及时向市安办报备。
第二十二条 各区、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具体办法和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安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3日发布的《武汉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武安〔2010〕22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摘牌报备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隐患单位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法人代表 | 隐患类型 | ||
督办部门 | 挂牌部门 | ||
隐患整改 销号审查 情 况 | |||
督办部门意见: 签名: (盖章) | |||
挂牌部门意见: 签名: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