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硚复决字〔2022〕第21-3号
申 请 人:罗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武汉市江汉区常文里xxx号x楼x号
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教育局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375号
法定代表人: 吉广心 职务: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的《武汉市硚口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5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判定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相应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2年3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21年贵局拨款校园足球协会具体金额的记录信息。”后,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该《答复书》称:“校园足协不是我区部门预算单位,因此,我局2021年没有安排校园足球协会相关经费。”申请人曾担任硚口区校园足球协会教练,从硚口区校园足球协会领取了工资。硚口区校园足球协会并非盈利机构,其资金来源从被申请人处获取,故被申请人的说法是错误的,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主张。
申请人为支持其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资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武汉市硚口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武汉市硚口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2年3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2021年被申请人拨款校园足球协会具体金额的记录信息。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武汉市硚口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上述答复书的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武汉市硚口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查询,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硚口区校园足球协会是经武汉市硚口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体育局)批准、硚口区行政审批局备案登记的社会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主要负责硚口区校园足球工作的开展和服务,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被申请人在2021年也从未向该协会进行拨款。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查明的结果作出《武汉市硚口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无法成立。申请人称其曾担任硚口区校园足球协会教练,从硚口区校园足球协会领取了工资,硚口区校园足球协会并非盈利机构,其资金来源从被申请人处获取,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错误。硚口区校园足球协会属于社会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与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被申请人并未向其拨款,申请人称其资金来源为被申请人拨款,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武汉市硚口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资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武汉市硚口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3.检索说明及检索截图两张;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于2022年3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21年贵局拨款校园足球协会具体金额的记录信息”。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在财务系统检索后,于同月14日作出《武汉市硚口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经查,硚口区校园足球协会是经武汉市硚口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体育局)批准、硚口区行政审批局备案登记的社会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主要负责硚口区校园足球工作的开展和服务,为独立民事主体,与硚口区教育局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2021年硚口区教育局没有向硚口区校园足球协会拨款。”2022年3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
2022年5月5日,申请人不服《武汉市硚口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判定该答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于2022年3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武汉市硚口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同月19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程序规定。
《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查,发现硚口区校园足球协会与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同时,经在财务系统检索,未发现被申请人向硚口区校园足球协会拨款的记录,遂告知申请人2021年被申请人没有向硚口区校园足球协会拨款。以上答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武汉市硚口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备注:文中xx均为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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