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05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硚复决字〔2022〕第15-3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xx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xx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xx  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xx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x  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xxx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xx  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xxx

人:xx  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新州区双柳街大陈村大陈湾xx

人:xx  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社区xxxx

人:xx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社区xxxx

人:x  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xxx

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址: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518

法定代表人: 王凯      职务: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4号)不服,于202233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2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 20222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本机关于2022125日依法征求了被征收人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的意见,2022217日本机关收到其书面回复,称请本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据此,本机关现对你们申请所涉补偿协议内容摘要公开如下:1、征收调查编号为Axx房屋所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由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与被征收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订立。2、被征收房屋具体情况如下:房屋坐落于发展社区汉西北路xxxxxxx,系未经登记建筑,建筑面积为1xx.54平方米。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办公用房评估单价为1xxxx/平方米,商业用房评估单价为3xxxx/平方米,征收补偿款总额1xxxxxx.49”显然上述答复是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拒绝公开征收编号Axx房屋由被申请人与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文。该答复书将征收编号Axx违章建筑的地址发展社区汉西北路xxxxx改为发展社区汉西北路xxxxxxx;将一层门面房改为一层门面房、二层办公用房;将征收补偿款总额约xxx万元改为xxx.54万元,违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三条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应依法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4号)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4号)不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只公开被申请人与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摘要,应依法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4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裁如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为支持其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资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01xx-4号)3.推荐函》;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申请人要求公开案涉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2113日收悉。因申请人第2项申请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2125日依法征求了被征收人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的意见,2022217日被申请人收到其书面回复。2022223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4号),并向申请人送达。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4号),系严格依法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任何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事项如下:1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所有的黄海路站拆迁号为Axx1xx平方米房屋被认定为历史无证房的有关文书(指该公司所持有的上述拆迁号房屋所对应的的房屋门牌号码、建筑面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现实测绘、评估、审计等相关资料)2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就拆迁号Axx1xx平方米房屋与武汉轨道交通12号线硚口段工程项目指挥部等有关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合法:对于申请人的1申请,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3号),并向申请人送达。对于申请人的2申请,因该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依法征求了第三方意见,其在法定征求意见期限内回复被申请人,请被申请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予以处理。被申请人认为第三方意见不明确,但根据征收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中有部分属于被申请人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经区分处理后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4号)中予以公开。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篡改被征收房屋基本信息及补偿金额系对房屋征收行为的质疑,该质疑不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进行处理,也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复议审查的范畴。此外,被申请人还在书面答复中告知了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时可依法采取的救济方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任何不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资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信封(XA3914855xxxx)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征求意见书》(01xx-1号)及送达材料;3.《征求意见告知书》(01xx-2号)及送达材料;4.《征求意见回复书》及送达材料;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3号)及送达材料;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4号)及送达材料;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2112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编号:XA3914855xxxx方式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所有的黄海路站拆迁号为Axx1xx平方米房屋被认定为历史无证房的有关文书(指该公司所持有的上述拆迁号房屋所对应的的房屋门牌号码、建筑面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现实测绘、评估、审计等相关资料);2、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就拆迁号Axx1xx平方米房屋与武汉轨道交通12号线硚口段工程项目指挥部等有关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202211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针对第一项信息申请,被申请人于20222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3号),并于同月15日向申请人送达;针对第二项信息申请,被申请人认为其内容涉及第三方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宗关街)的合法权益,于2022125日作出《征求意见书》(01xx-1号),要求第三方宗关街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并告知了申请人;2022214日,宗关街作出《征求意见回复书》,称:“对于是否向申请人张学逊等9人公开该协议书,请贵单位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202222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4号),称:“一、对于你们的第一项申请,本机关已于20212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3号)并向你们送达。二、因你们的第二项申请涉及到第三方合法权利,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125日依法征求了被征收人被申请人依法征求了被征收人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的意见,2022126本机关收到其书面回复,称请本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据此,本机关现对你们申请所涉补偿协议内容摘要公开如下:1、征收调查编号为Axx房屋所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由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与被征收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订立。2、被征收房屋具体情况如下:房屋权利人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房屋坐落于发展社区汉西北路xxxxxxx,系未经登记建筑,建筑面积为1xx.54平方米。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办公用房评估单价为1xxxx/平方米,商业用房评估单价为3xxxx/平方米,征收补偿款总额1xxxxxx.49元。”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2331日,申请人不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

另查明:针对申请人所申请的第一项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于20222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01xx-3号),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送达。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针对本案所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处理行为程序部分,本机关已在硚复决字〔2022〕第1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确认程序符合规定,本案不再赘述。

关于回复内容,《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第二项信息内容涉及第三方宗关街的合法权益,但所涉信息中的补偿情况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第三方的回复意见后,对相关信息进行区分处理,向申请人公开了第三方宗关街就相关房屋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涉及房屋位置、建筑面积、评估价值、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应主动公开的内容,答复内容合法,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所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的第一项内容本机关已在硚复决字〔2022〕第1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处理,本案不再重复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4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七

备注:文中xx均为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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