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20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快疫后经济恢复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可开工”试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范围。对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内的工业项目,城市重点功能区内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重点招商的产业项目,经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研究认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承诺可开工”的试点工作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二、适用条件。纳入试点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土地权属清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项目的政策、技术等具体要求明确;建设单位自愿履行承诺,信用记录良好。

三、确定项目综合要求清单。由招商、园区管理、土地储备等政府指定的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人防、园林和林业、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水务、文物保护、国家安全、电力、地铁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拟定试点项目在技术、政策等方面的要求,形成项目综合要求清单;意向建设单位也可根据政府招商意愿,向政府指定的服务机构提出建设意向申请,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完善项目综合要求清单。意向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综合要求清单开展前期工作。

四、实行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本部门和单位试点项目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包括技术要点、办事指南、文书表单等,并向社会公布。试点项目申请人作出符合相关要求、违规责任自担的书面承诺后,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不再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试点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意向建设单位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申请进行技术指导,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回应并提供相应服务。

五、限时作出许可。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建设用地、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作出“符合相关要求,违规责任自担”的书面承诺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交的资料进行核验,符合要求的发放项目核准(备案或者立项)、用地、工程规划、施工等许可手续。

六、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整合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监督检查事项,明确监督检查内容,在试点项目规划和施工两个阶段,分别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承诺不兑现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及时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许可、记入征信记录等措施,同时,取消该企业申请开展试点的资格;对严重违反承诺开展建设的,不予验收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征信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企业、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将企业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以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落实。

七、完善配套措施。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可开工”试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完成辖区内相关园区的区域环评、能评、水土保持、防洪等评估,经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审查认定后,供园区项目建设使用,园区内一般项目可不再单独进行上述评估。合理设置项目用地指标要求,加大土地征收整理力度,完善项目周边配套设施,探索开展“标准地”供地。支持项目用地实行带规划方案挂牌出让,以促进城市规划实施,确保实现城市功能。实施施工图自审制和建筑师负责制,充分发挥社会专业技术力量,提高项目设计建设水平。推行技术服务机构库制度,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定期招标、遴选等方式建立技术服务机构库,并实施定期评估、动态管理;对工程建设项目所需服务,由承担前期工作的企业或者政府部门从入库机构中随机抽取、委托开展。

八、精心组织实施。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或者实施细则,加强培训和宣传,及时总结、评估实施效果,确保试点工作落地见效。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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