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7-29
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6〕37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经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为止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研究,决定:保留235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文件,以下统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附后,下同);宣布20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40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失效;对12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上述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的程序重新公布实施。已列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武政规〔2017〕56号)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但未列入本《决定》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执行上述《通告》规定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需要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直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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