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JY20230247号建议的答复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18
对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JY20230247号建议的答复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我局接到建议后,第一时间请示省药监局,回复如下:关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许可工作,将按照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开展,国家药监局下发此类工作通知后,省药监局将在全省范围或市域范围内进行开展申报工作。我局也将结合省药监的通知,及时将信息反馈我市相关企业,帮助企业做好事项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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