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件 名 称 | 武汉市洪山区赵熹铭中医综合诊所未经洪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使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卫医罚〔2023〕047号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武汉市洪山区赵熹铭中医综合诊所 |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2420111MA4JFT2X5R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赵熹铭 | |
违法事实 | 武汉市洪山区赵熹铭中医综合诊所存在未经洪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使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为患者邓方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行为。 | |
行政处罚依据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9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武汉市洪山区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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