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2-20
关于《武汉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2021年,国家局印发了《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93号)加强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制定各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具体标准。今年3月,省粮食局印发了《湖北省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试行)》(鄂粮规〔20231号),进一步规范了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含网点)管理,同时要求市县发改(粮食)部门依据《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制定本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为落实省局要求,为加强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市粮油应急体系建设的具体情况,规范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管理,我委起草了《武汉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实施细则》共有六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条件和标准、申报和确定、管理和监督、权利和义务以及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

指出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的法规依据,明确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类型以及“动员推荐、择优确定、标准化建设、动态管理、强化监管”的管理原则。

(二)条件和标准

列举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具备基本条件,以及不同类型的应急保障企业需要达到的标准:

1.市级粮食应急加工企业须具备不低于“小麦日加工能力150吨、稻谷日加工能力100吨、油脂分装日加工能力30吨”指标之一的加工能力。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每月末粮油库存量之和不低于企业5天加工处理能力。

2.市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须具备不低于1000吨仓容的库房,且日运输能力不低于100吨或自有车辆日运输能力不低于50吨,年度粮油经营量不低于3000吨。有满足配送需要的运输和装卸设施,有较成熟的配送资源和渠道,配送能力符合应急布局需要。

3.市级粮食应急储运企业须以承担市级储备粮收储轮换任务为主,具备符合国家要求的储存仓库和设施,具备不低于80/日的运输组织能力。

4.市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须以位置便利的大型综合商超、连锁超市、军粮供应站、供销社网点为主,具备不低于“小麦粉日供应能力18吨、大米日供应能力10吨、小包装食用油日供应能力5吨”指标之一的供应能力。

5.市级粮食应急储备保障中心主要依托沿长江港口及多式联运场站、铁路专用线选定,具备粮油储存、加工、物流配送、供应等多种功能,具备较强的应急动员调度功能和供应能力。

(三)申报和确定程序

1.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不含网点)的确定要按照企业申报、实地核查、遴选入库、公示确定、签订协议”的程序进行。

2.市级粮油应急供应网点确定。各区应按照《武汉市粮油应急供应网点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应急供应网点标准化建设,并组织验收。达标后,由各区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发改委(粮食局)。根据全市统筹需要,市发改委(粮食局)择优确定为市级应急供应网点。

(四)日常管理和监督

市发改委(粮食局)对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监督管理内容,市储备粮保障中心协助市发改委(粮食局)做好应急保障相关工作,各区发改局(粮食局)负责辖区内各级应急保障企业的属地监管。指出监管中发现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落实应急保供承诺不到位、企业资质和应急保障能力明显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列举了不得再作为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具体情况。

(五)责任和义务

市发改委(粮食局)负责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确认,对全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区发改局(粮食局)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的申报、现场审核以及属地监管。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应平时正常经营,接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不断提升应急保供水平;急时履行承诺,服从安排调度,完成应急保供任务。

(六)附则

对文件有效期作出了规定。

市发改委粮储处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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