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3〕第128号
栏目: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1-27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3〕第128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128

申请人×

被申请人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

申请人于20231018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违法,并责令限期作出行政行为。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因此,本机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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